Page 27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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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墳墓 1 座,惟堅決否認有何違反《森林法》及竊佔之犯行,辯稱:我是
泰雅族人,原本居住在哈盆部落,於 50 幾年間遷移到下盆部落,族人
死亡後,都埋葬在部落附近的系爭墓地上,我的父親、兒子、弟弟、大
伯、二伯、堂哥等親戚均埋葬在該處,依我們泰雅族傳統習俗,死亡後
必須要跟祖先葬在一起,因此母親○○○往生後,我將其葬在該處等
語。
二、辯護意旨稱
被告之行為符合泰雅族傳統習慣,且所葬之地點係原住民族傳統領
域,應不構成犯罪。
肆、爭點
《森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僅規定「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
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
之。」並未就原住民依傳統習慣於原住民傳統領域埋葬往生者之行為,
為特別規定,就此應如何處理?
伍、法院判決
一、被告於前揭國有林地上設置系爭墳墓之行為,客觀上符合犯罪客觀
構成要件,主觀上具構成要件故意,並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二、《森林法》第 51 條主觀上自應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判斷上
不應納入文化、信仰等觀點考量,故不因被告行為依循原住民族傳
統而排除不法意識:
按刑法上關於財產上之犯罪,所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
意思條件,即所稱之「不法所有意圖」,指欠缺適法權源,仍圖將
財產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得為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情形而
言。《森林法》第 51 條所訂於他人森林或林地內,擅自墾植或占用
之行為,其犯罪之本質當然含有竊佔罪質,主觀上自應具有「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