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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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猶率然射獵,如認其為誤殺,恐與常情有悖」,從而肯定被告主觀上有
故意。
對於法院上述見解,本研究認為仍然有一些值得斟酌省思之處:
一、首先,法院透過原住民獵人與熟知原住民狩獵、獵物習性的證人證
言,藉以判斷本案中原住民被告有無故意,法院引入此項具有原住
民特點的證據資料,這樣的作法可以讓原住民山林活動的特殊知識
表現,在實務判決中獲得重視,同時也依此斷定最終的故意事實認
定結果,此項作法應值肯定;
二、其次,構成間接故意的第一個要素是行為人認知損害事實發生的可
能性,然而法院採用原住民證人的證詞,綜合判斷的結果,只能認
為原住民被告在開槍時,足可認定在草叢中的動物應該不是飛鼠,
但是否原住民被告意識到,「其所攻擊的對象可能是棕簑貓」,此項
原住民被告認知層面的分析,在本案判決中並未詳述,換言之,就
間接故意「知」的層面,其實法院並未詳細深究就直接認定成立,
這一點似乎有再深入檢討的空間;
三、最後,間接故意還必須有「欠缺強烈反對動機」的「漠然或容任」
之「欲」層面,但綜觀法院判決,完全對於原住民被告是否「無視
可能獵殺棕簑貓之後果,仍執意獵殺」乙項內在意識,完全隻字未
提,這一點對於原住民被告極度重要,卻在本案判決中未予處理,
這是本案判決另一個可惜之處。
相關法律條文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1 條第 1 項
刑法: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