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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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案例十 夜間射殺棕簑貓案
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3 年度上訴字第 7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44 號刑事判決
案由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關鍵詞 棕簑貓、保育類野生物、獵捕
壹、案例事實
甲係排灣族之原住民,明知棕簑貓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公告列為保育類之珍貴稀有野生動物,應予保育,非因其族群數量逾
越環境容許量,或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
外,不得獵捕,竟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在棕簑貓之族群數量未
逾越環境容許量前,於民國 100 年 12 月下旬某日晚間某時許,在臺東
縣金峰鄉歷坵山區打獵之際,雖預見於夜間持槍朝草叢內之動物射擊,
將有射殺獵捕棕簑貓之可能,竟基於縱予射殺獵捕,亦不違背其本意之
不確定故意,持其所有土造長槍 1 支,朝棕簑貓所在之草叢內射擊,而
獵捕棕簑貓 1 隻。
貳、訴訟結果
一、第一審判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44 號
刑事判決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
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扣案之土造長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為 0000000000 號)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