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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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貳、訴訟結果


                一、第一審判決:臺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4 號刑事判
                     決:

                  無罪。

                二、第二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3 年度上訴字第
                     106 號刑事判決:

                  上訴駁回。


              參、當事人主張


              一、當天是要去採牛樟菇,但是完全沒有看到牛樟菇;我承認有採藤心
                  10 條,是要給我及家人吃的,沒有要拿來賣。
              二、原本要採牛樟菇,但是因未看到牛樟菇,所以被告並未動手摘取,
                  被告並未著手,不構成犯罪。
              三、藤心為阿美族傳統食物,被告採藤心供自己及家人食用,依《原住
                  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之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

                  採集野生植物之非營利行為,請為無罪判決。

              肆、爭點


                  採集藤心是否為原住民族(阿美族)之傳統文化及生活慣俗,而得
              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之規定,從而
              不適用《森林法》第 50 條之刑責?

              伍、法院判決


                一、地方法院見解

                  檢察官所持論據僅足以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採集藤心前,並未向
              政府機關單位申請許可。惟本案被告採集藤心欲供自己與家人食用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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