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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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貳、訴訟結果
一、第一審判決:臺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4 號刑事判
決:
無罪。
二、第二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3 年度上訴字第
106 號刑事判決:
上訴駁回。
參、當事人主張
一、當天是要去採牛樟菇,但是完全沒有看到牛樟菇;我承認有採藤心
10 條,是要給我及家人吃的,沒有要拿來賣。
二、原本要採牛樟菇,但是因未看到牛樟菇,所以被告並未動手摘取,
被告並未著手,不構成犯罪。
三、藤心為阿美族傳統食物,被告採藤心供自己及家人食用,依《原住
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之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
採集野生植物之非營利行為,請為無罪判決。
肆、爭點
採集藤心是否為原住民族(阿美族)之傳統文化及生活慣俗,而得
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之規定,從而
不適用《森林法》第 50 條之刑責?
伍、法院判決
一、地方法院見解
檢察官所持論據僅足以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採集藤心前,並未向
政府機關單位申請許可。惟本案被告採集藤心欲供自己與家人食用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