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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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為,符合其阿美族之傳統文化及生活慣俗,且為非營利行為。換言之,
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規定之意旨相
符,自與《森林法》第 50 條、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竊取森林
副產物、攜帶兇器竊盜等罪之要件有間。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
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指訴之犯行,揭櫫憲法、兩公約及《原住民族基
本法》之意旨,本案被告行為欠缺《森林法》第 50 條之竊取森林副產
物、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等罪構成要件該當性,
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地方法院所持理由簡表
本案應在憲法、兩公約、《原住民族基本法》肯定及尊重原住民族多元文化規範
的前提下,判斷本案被告採集藤心之行為,是否構成《森林法》第 50 條之竊取
森林副產物、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等罪。
阿美族的習慣對於採集大自然可食用的野菜,是採取一種開放的財產態度,採集
野菜之行為是被允許,且藤心為阿美族經常食用之野菜,亦為其傳統特色食材。
本案被告為阿美族原住民,其於原住民族地區內採集阿美族傳統食材藤心 10
條,欲供其與家人食用之非營利行為,應認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之規定,為原住民族(阿美族)之傳統文化及生活慣俗,與
《森林法》第 50 條之竊取森林副產物之要件自屬有間。
《森林法》第 15 條第 3 項及同條第 4 項兩者規範範圍並非同一,故被告採集藤
心之行為,自不適用或準用「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故不須依此規則向管理
機關為「專案申請」之核准。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12 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
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
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
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
另以法律定之」。我國憲法明文肯定及保障原住民族之多元文
化。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 條及第 15 條分別規定:
「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
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
人有權:(一)參加文化生活;(二)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之
惠;(三)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獲得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