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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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與物質利益,享受保護之惠」。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

                     條、第 26 條及第 27 條分別規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
                     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
                     化之發展」。「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
                     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

                     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
                     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
                     歧視」、「凡有種族、宗教或語言少數團體之國家,屬於此類少數
                     團體之人,與團體中其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
                     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語言之權利,不得剝奪之」。少數原住民

                     族之文化、語言、習慣、價值觀及社會規範自成特殊之體系,迥
                     異於主流社會,過去外來的統治者經常憑藉其強勢的政經實力,
                     採取壓迫及同化原住民族之政策,使少數原住民族之文化、語言
                     及傳統習俗等逐漸的沒落、消逝,然原住民族之文化、語言及傳
                     統習俗等乃人類社會珍貴之資產,一旦因同化而消逝,即無再行

                     回復的可能,故上開兩公約明文規定要保障國家內各民族之文
                     化、語言及傳統習俗等。
              (二)此外,《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
                     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
                     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為
                     傳譯。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
                     法庭」。據此,本案應在憲法、兩公約、《原住民族基本法》肯定
                     及尊重原住民族多元文化規範的前提下,判斷本案被告採集藤心

                     之行為,是否構成《森林法》第 50 條之竊取森林副產物、刑法
                     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等罪嫌。
              (三)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
                     榮之族群關係,及基於民族平等及多元文化的發展、延續,《原
                     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規定:「原住民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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