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P. 319
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目的,才得以適用阻卻違法事由,此項規定
於本案中之適用時,法院認為依原住民所屬魯凱族之慣俗,並無轉賣他
人謀利的傳統,因此否認原住民被告適用阻卻違法事由的空間。此項見
解基本上是順承法律文字的解釋,但無形中卻也限制了原住民族傳統習
慣的變動可能性,易言之,在傳統社會中的慣俗可能是完全否認交易,
但以今日工商社會而言,原住民依其慣俗採集林產,嗣後再與他人交
易,以兌換經濟價值,不失為實踐原住民依山而居的原有理念,法院認
定此項因應工商社會變遷的作法絕不符合其慣俗,似乎未仔細斟酌其慣
俗因應社會變動的空間。
綜上,本案原住民其實應進一步考慮其有無不法所有意圖,同時
探求其慣俗在社會變遷後的意義範圍,法院判決未予處理,值得再行
斟酌。
相關法律條文
森林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4 款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第 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