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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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多元文化。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 條及第 15 條分別規
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
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
人有權:(一)參加文化生活;(二)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之惠;
(三)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獲得之精神與物質
利益,享受保護之惠。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而採取
之步驟,應包括保存、發揚及傳播科學與文化所必要之辦法」。且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21 號一般性意見書更具體指明:「締
約國應採取措施,保證在行使參加文化生活的權利時充分顧及文化
生活價值觀,這種價值觀可能有強烈的族群性,或者說,只有原住
民族作為一個群體才能表現和享受。原住民族文化生活的強烈的族
群性對於其生存、福祉和充分發展是不可或缺的,並且包括對於其
歷來擁有、占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獲得的土地、領土和資源的權
利。原住民族與其祖先的土地及其與大自然的關係相連的文化價值
觀和權利應予尊重和保護,以防止其獨特的生活方式受到侵蝕,包
括喪失維生方式、自然資源,乃至最終的文化認同。因此,締約國
必須採取措施,確認和保護原住民族擁有、開發、控制和使用其公
有土地、領土和資源的權利,並且,如果未經他們的自由和知情同
意而被以其他方式居住或使用,則應採取步驟歸還這些土地和領
土。原住民族有權採取集體行動,確保其維持、控制、保護和開發
其文化遺產、傳統知識和傳統文化表達方式,以及其科學、技術和
文化表現形式─包括人類和基因資源、種子、醫藥、動植物性質
的知識、口頭傳統、文學、設計、體育和傳統比賽、和視覺和表演
藝術─的權利得到尊重。締約國在所有涉及原住民族特殊權利的
問題上應尊重原住民族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原則」。再者,公
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 條、第 26 條及第 27 條分別規定:「所
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
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
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