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P. 323
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
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
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凡有種族、宗教或語言少數團體之國家,
屬於此類少數團體之人,與團體中其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
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語言之權利,不得剝奪之」。查
少數原住民族之文化、語言、習慣、價值觀及社會規範自成特殊之
體系,迥異於主流社會,過去外來的統治者經常憑藉其強勢的政經
實力,採取壓迫及同化原住民族之政策,使少數原住民族之文化、
語言及傳統習俗等逐漸的沒落、消逝,然原住民族之文化、語言及
傳統習俗等乃人類社會珍貴之資產,一旦因同化而消逝,即無再行
回復的可能,從而,上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
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兩公約)明文規定要保障國家內各民族之
文化、語言及傳統習俗等。此外,《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 條、第
21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分別規定:「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
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
法」。「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
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
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
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政府於
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
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
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其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
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
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之立法
理由謂:「(一)為維護原住民族對於自然資源及其他經濟事業的權
益,以及合理規劃國土、區域或城鄉等計畫性事項,爰訂定本條,
以保障原住民族之自主性及權益」。為確保原住民族之傳統文化與
信仰價值免於遭到多數文化之壓迫,使原住民族能綿延流長、永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