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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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行除喪的儀式。至於稍後出版的《蕃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二冊)》(河

              野喜六 2000【1915】:313-316),就有稍微多些的描述。例如:卑南人
              行室內葬,頭置南方埋葬,『墓穴是在屋內的西南隅(按:住屋面向
              東),從西端依次向東埋葬,跨越南北,靠近頂住屋頂中央橫木的柱子
              時,就把住屋破壞遷至他處。這是因為他們認為中央的柱子以西為

              biruwa【按:指靈魂】的住處,以東為生者的住處。bir-uwa 侵入生者的
              住處,尚與之同居時,據傳家人會病死』。值得注意的是,記載也提到
              病死與意外死亡者的處理是不一樣的。家人得知訊息,『隨即將炊具及
              其他日用器具搬到屋外再挖掘墓穴,毀壞家屋入口右側之牆壁,作為屍
              體之入口。做好準備後迎屍,在新的入口處洗淨死者之臉,更換上衣,

              在用布包起來後搬進屋內,立即放入墓穴把土掩上。全體家人結束祈禱
              後,前往河邊為橫死者進行祈禱(與雙胞胎的祈禱方式相同),歸宅後
              在屋外搭建臨時小屋居住,不與他人共用水、火。翌日再新建小屋移
              居,第三天亦如此。……番社中有橫死者時,與雙胞胎出生時同樣,社
              民皆停止工作而不外出戶外;而且與他社斷絕往來,三天內裡外交通皆

              斷絕。』(河野喜六 2000【1915】:315)。這樣再三遷居移動的過程,今
              日仍見於南王(普悠瑪)卑南人對於意外死亡者的處理方式,此過程稱
              為 makararuntauru。而除喪儀式也清楚呈現一般死亡與意外死亡的差
              別:一般死亡的除喪儀式是在屋內,而意外死亡的除喪儀式是在屋後搭
              建一個臨時帳棚中舉行。換句話說,以往是行室內葬,也沒有遷葬的習

              俗。因此,從室內葬改為室外葬是一個相當大的改變,因為以往只有意
              外死亡者才不葬在室內。根據笠原政治(2005)的研究,臺灣原住民族
              室內葬的廢除是先從北部開始,南部較後(頁 288-289)。例如,泰雅族
              『區尺蕃』(今日烏來)是在 1918 年(大正 7 年)即有實施屋外葬的記

              載,而南部最早的是太麻里社(今日分類的排灣族),是在 1924 年(大
              正 13 年)。根據《理蕃誌稿》第四卷的記載,描述該社較為開化,1923
              年成立日語普及會與青年會,1924 年 4 月 8 日並向太麻里駐在所報告,
              以原頭目下葬之處為公墓。該社民以革除長久以來之傳統乃係一重大事
              項,必須先向其祖先報告,4 月 25 日決議請頭目主持奉告祖先祭典,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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