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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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本院依職權向原住民族委員會函詢,經原住民族委員會函復稱:

               法院函詢問題:
                 何謂傳統領域?臺東知本第六公墓是否屬於「卡大地布部落」之傳統領
                 域?「卡大地布部落」之傳統領域範圍為何?
                   所謂傳統領域,係指原住民族傳統祭典、祖靈聖地、舊部落及其獵區與
               耕墾或其他依原住民歷史文化、傳統慣俗等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之土
               地。「卡大地布部落」係屬卑南族傳統領域,又因其臨近性,族人有義務善盡
               管理責任。
                   查本案第六公墓位於青林段 721、735、736 地號、建本段 585、586 地
               號,係位於本會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調查成果範圍內,本會並業於 101 年 9 月 4
               日原民地字第 0000000000 號函及 101 年 10 月 4 日原民地字第 0000000000 號
               函知臺東市公所在案。
                   另查現階段有關傳統領域土地之界定,本會基於《原住民族基本法》之
               中央主管機關,現階段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本權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進行解釋及認定事實;另查《森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亦見諸「原住
               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之規定,查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847 號刑事判決
               (違反《森林法》)略以:「另《森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森林位於原住
               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
               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是原住民族在其傳統領域土地採
               取森林產物,自須以依其生活慣俗需要之目的為要件,查上開林班地係在原
               住民族之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內,雖經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函覆原審在卷」、最
               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7210 號刑事判決(違反《森林法》)略以:「本件經
               向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查詢結果,涉案櫸木所在之X座標 280934、Y座標
               0000000 處,位於泰雅族馬里光群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內,固有該委員會之覆函
               可稽」、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上更(一)字第 565 號刑事判決(違反《森林
               法》)略以:「再依上揭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96 年 7 月 11 日原民字第
               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新竹縣尖石鄉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調查成果圖,可見系
               爭櫸木發現地點,係位於泰雅族馬里光群(Mrgwang 或 Maliqwan)傳統領域
               範圍內」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訴字第 1139 號刑事判決(違反《森
               林法》建造墳墓)略以:「經本院向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函查「原住民保留
               地」、「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之內涵,及前揭新北市○○區○○段 00000
               地號土地,是否是原住民保留地或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該委員會函覆
               稱:本案系爭土地查非原住民保留地,但係位於本會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調查
               成果範圍內(泰雅族)等情,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02 年 6 月 7 日原民
               地字第 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稽。準此,依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調查成果,
               系爭墓地係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範圍內乙節,應堪認定」,由上揭諸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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