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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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失去自我,此亦與證人即耆老田○○證稱:「政府把知本第六公墓

                  此地搬遷是不好的事情,族人的阿嬤、阿公都在那邊,這樣的話族
                  人的生活該怎麼辦」等語,及證人即耆老陳○○證稱:「若這樣將
                  知本第六公墓遷走,族人的文化等於是整個毀了,臺東縣政府、臺
                  東市公所這樣子強迫族人跟祖先分開,情何以堪」等語相符。而卡

                  大地布部落卑南族人崇尚祖靈,祖靈信仰為該部落生命根源,殯葬
                  文化與漢 人不同, 該部落 族 人昔稱 知 本第六 公 墓所在 地 為
                  「tarnáúwan」,乃卡大地布部落之傳統領域,逝者葬在此處可以看
                  顧部落族人,亦不至使逝者與生者臍帶切斷,此情已如上述;深究
                  該部落之文化,這片埋葬著先祖的土地,並非墓地,而是家的概

                  念,因該部落認為土地係祖先遺體所幻化成為之塵土,世間萬物並
                  非死亡就消失,而是蛻變成另一種形態存在,例如人的肉體回到土
                  地滋養了植物,植物再養育了生者,如此循環不息,人類與大地萬
                  物和諧共存,從前採行室內葬,亦係本於相同之道理,所以,政府
                  之遷葬行政行為其實是毀壞該部落的「家」;又《原住民族基本

                  法》第 2 條就「原住民族土地」之定義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
                  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而該法除第 2 條用詞定義外,另有 5 次「原
                  住民族土地」、1 次「原住民族之土地」用詞,分別於第 18 條、第
                  20 條、第 21 條,細繹各該法條之目的均係為了尊重原住民族對於
                  土地之使用,從而,傳統領域之劃定是為了原住民族文化傳承及對

                  族群的尊重,則臺東縣政府、臺東縣臺東市公所就知本第六公墓強
                  制遷葬之行政行為,要求卡大地布部落卑南族人撿骨,不僅違背該
                  部落「活人離開」之殯葬文化,且將先人遺骸從傳統領域移走,係
                  破壞卡大地布部落卑南族人與祖靈之連結,切斷族人與祖靈之臍帶

                  關係,嚴重影響整個部落之生命、文化命脈,失去祖靈之傳統領域
                  絕非意象上之傳統領域,僅僅係一塊對該部落毫無意義的地,政府
                  強制遷葬之行政行為,當係嚴重破壞卡大地布部落卑南族人之文化
                  根源,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兩公約、《原住民族基本法》之
                  規定大相逕庭,不僅違背憲法保障原住民族之宗教信仰及多元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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