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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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失去自我,此亦與證人即耆老田○○證稱:「政府把知本第六公墓
此地搬遷是不好的事情,族人的阿嬤、阿公都在那邊,這樣的話族
人的生活該怎麼辦」等語,及證人即耆老陳○○證稱:「若這樣將
知本第六公墓遷走,族人的文化等於是整個毀了,臺東縣政府、臺
東市公所這樣子強迫族人跟祖先分開,情何以堪」等語相符。而卡
大地布部落卑南族人崇尚祖靈,祖靈信仰為該部落生命根源,殯葬
文化與漢 人不同, 該部落 族 人昔稱 知 本第六 公 墓所在 地 為
「tarnáúwan」,乃卡大地布部落之傳統領域,逝者葬在此處可以看
顧部落族人,亦不至使逝者與生者臍帶切斷,此情已如上述;深究
該部落之文化,這片埋葬著先祖的土地,並非墓地,而是家的概
念,因該部落認為土地係祖先遺體所幻化成為之塵土,世間萬物並
非死亡就消失,而是蛻變成另一種形態存在,例如人的肉體回到土
地滋養了植物,植物再養育了生者,如此循環不息,人類與大地萬
物和諧共存,從前採行室內葬,亦係本於相同之道理,所以,政府
之遷葬行政行為其實是毀壞該部落的「家」;又《原住民族基本
法》第 2 條就「原住民族土地」之定義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
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而該法除第 2 條用詞定義外,另有 5 次「原
住民族土地」、1 次「原住民族之土地」用詞,分別於第 18 條、第
20 條、第 21 條,細繹各該法條之目的均係為了尊重原住民族對於
土地之使用,從而,傳統領域之劃定是為了原住民族文化傳承及對
族群的尊重,則臺東縣政府、臺東縣臺東市公所就知本第六公墓強
制遷葬之行政行為,要求卡大地布部落卑南族人撿骨,不僅違背該
部落「活人離開」之殯葬文化,且將先人遺骸從傳統領域移走,係
破壞卡大地布部落卑南族人與祖靈之連結,切斷族人與祖靈之臍帶
關係,嚴重影響整個部落之生命、文化命脈,失去祖靈之傳統領域
絕非意象上之傳統領域,僅僅係一塊對該部落毫無意義的地,政府
強制遷葬之行政行為,當係嚴重破壞卡大地布部落卑南族人之文化
根源,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兩公約、《原住民族基本法》之
規定大相逕庭,不僅違背憲法保障原住民族之宗教信仰及多元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