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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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法》」,此與 1012 卡地布遊行陳抗滋事分子丟擲雞蛋照片、刑案
現場照片所示抗爭團體所持抗議標語及頭綁抗議布條相符,政府
強制遷葬之行政行為違背該部落之傳統殯葬文化、祖靈信仰,亦
破壞該部落之傳統領域,已如上述,被告丙等人基於前揭訴求方
參加本次抗爭,在已無退路、亦無救濟方式之情形下,被告丙等
4 人方藉由丟擲雞蛋及漆彈之手段,一方面抗議政府之行政行為
未尊重部落族人,另一方面亦希望政府能確實傾聽族人之心聲,
渠等與臺東縣政府、臺東縣臺東市公所並無私怨或仇恨,上揭行
為純粹僅係表達訴求,是被告丙 4 人主觀上確實無貶低、減損公
署名譽或社會地位之侮辱犯意。
(四)況據現今社會一般通念,行為人或團體故意向公署丟擲雞蛋及漆
彈,社會大眾通常僅認為有團體在對政府政策抗議,並未因此即
認定政府做錯事情而降低對政府之信賴,亦難認即會減損、貶低
公署之威信。從而,被告丙等 4 人之上揭行為,尚未達使該些公
署之威信、名譽或社會地位因而減損之侮辱程度。
八、本案被告丁雖是漢人,但被告從小住在卡大地布部落,且認同族人
的生活文化,故於探究「侮辱公署」之構成要件時,丁雖不具原住
民身分,但應不區分其是否為部落原住民、非該部落之原住民或非
原住民而有不同解釋,亦即人民參與公共事務時,應就行為本身是
否違法加以判斷,若以身分、議題為標準而有不同之評價,必將使
公共議題之參與度降低,進而產生寒蟬效應,此與社會應接受多元
聲音之發展相違,是以,本院不因被告丁並非原住民即予其行為不
同之評價:
又證人林○○104 年 3 月 25 日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丁雖然是漢人但
很喜歡跟原住民在一起,他從 80 幾年就住在部落裡(即知本里),
他的朋友大部分都是原住民等語;證人林○○104 年 3 月 25 日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丁雖然是閩南人,但是他很熱衷伊族人的文化,他
年輕大概 20 幾歲的時候就已經參與族人的文化活動等語。經查,
被告丁自 68 年起戶籍地址即在知本里,從未變動過,顯見被告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