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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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任手段予以抑制並處罰,即有過當侵犯憲法保護言論自由的疑慮,問題
在於如何調合言論自由與公權力執行間的衝突關係。
一般而論,上述問題的解決必須從言論目的、言論場所及言論訴求
實施方式進行觀察。如果原住民在抗爭過程之中,其表達言論具有高度
的政治與文化價值,同時抗議的場合也在公共論壇,藉由公共場域的行
動、言論表達其政治、文化訴求,而採取的手段也未過當時,這種言論
在憲法的視角下,屬於最具有保護需求的政治性言論,要限制政治性言
論時,除非有非常急迫的公共利益,否則應該退讓予言論自由的保障,
同時肯定言論自由的保護優先性。
就本案而言,原住民文化有埋葬先人於其傳統區域的特點,國家若
要遷移,該行為一方面涉及財產權利的干預,另一方面則是原住民文化
利益的否定,在這個雙重基本權利受干預的視角下,國家對於此項反對
聲音,自應儘可能地容忍並接納,而原住民本於其文化利益而採取公開
集會、遊行方式訴求主張,自當為前文提及的高價值政治性言論,就此
而言,若其訴求方法只是對公署的建築物丟擲雞蛋,考量該行為並不會
造成無可回復性的損害,理應認定為並非有刑法上的侮辱行為。
換言之,本研究認為,原住民基於文化及政治性主張,其行為是否
構成侮辱公署,應衡量其訴求目的與手段,並從言論自由的視角檢視是
否屬於刑法上禁止的侮辱公署行為,若符合言論自由的保護意旨,其行
為即非侮辱。丟擲雞蛋在此意義下,具有高度的文化宣示意義,故非侮
辱行為。
承上,既然第一個層次的初步結論認為,原住民族文化訴求是言論
自由的保護範圍,那麼第二個層次之疑問,非原住民得否與原住民一同
主張原住民族的文化訴求,自應為肯定的結論。申言之,在此的重心應
該不是原住民身分的問題,而是訴求內容與方式是否符合憲法保護言論
自由的根本性意旨,如果符合言論自由的範圍,且認定為高價值的政治
性言論,不論主張訴求者是否具備原住民身分,均應一律適用最擴大的
保護範圍。
綜合上述,本研究主張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共同訴求原住民土地財產
與祖靈的保護,此訴求為高價值政治性言論,應獲得最大的保護。至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