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P. 340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自小即居住在卡大地布部落範圍內,且證人林○○、林○○亦證稱

                  被告丁認同族人之生活文化,被告丁自小即居住在卡大地布部落範
                  圍內,與該部落族人一同生活,認同該部落之傳統文化及生活方
                  式,則被告丁聲援卡大地布部落亦屬當然;又臺東縣臺東市公所、
                  臺東縣政府強制遷葬之行政行為,不僅卡大地布部落族人有所不

                  滿,國立東華大學亦有學生聲援而參加本次抗爭,因認同係不分原
                  漢,此有 1012 卡地布遊行陳抗滋事分子丟擲雞蛋照片存卷足參,
                  並經原住民族電視台強力報導,已然係社會關注之公共議題,於
                  「侮辱公署」之構成要件探究時,當不區分為該部落原住民、非該
                  部落之原住民或非原住民而有不同解釋,公共議題之多方參與,不

                  同族群彼此傾聽,必須仰賴社會團體與政府之對話,此乃係國家社
                  會進步之力量,人民參與公共事務時,應就行為本身是否違法加以
                  判斷,若以身分、議題為標準而有不同之評價,必將使公共議題之
                  參與度降低,進而產生寒蟬效應,此與社會應接受多元聲音之發展
                  相違,是以,本院不因被告丁並非原住民即予其行為不同之評價,

                  附此敘明。
              九、此外,卷內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丙、丁、戊及庚 4 人有公訴
                  意旨所指之犯行,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判例意旨,被告丙等 4 人所為
                  不構成上開被訴侮辱公署罪,依法應諭知被告丙等 4 人無罪之判決。

              陸、評析


                  本案涉及兩個不同層次之爭議,第一個層次是原住民本身參與自身
              族群內之抗議行為,而被起訴犯侮辱公署罪時,得否本於原住民自身的

              文化理由而排除刑責;而第二個層次則是「非原住民但認同原住民理念
              者」,若一併參與原住民的抗議活動時,得否適用相同於原住民的理由
              而排除刑責。
                  就第一層次的問題而言,原住民對於國家公權力不滿,而採取較具
              激烈性的抗爭活動,本質上與憲法所保護的言論自由有重大關係,亦

              即,原住民期待其行動向社會大眾發出訴求,此時若過度地採取刑事責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