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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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日。如附圖編號 A、B、C 所示土地上之茶樹、南投縣仁愛鄉○○段第
1211 地號土地上之茶樹及果樹等墾殖物,及如附圖編號 D 所示之工寮壹
間均沒收。
二、第二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0 年度上訴字第
1700 號刑事判決
上訴駁回。
三、第三審判決: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3386 號刑事判
決
上訴駁回。
參、當事人主張
甲固坦承有自 95 年 12 月間起,在本案山坡地上伐木、開墾土地,
種植茶樹、果樹等農作物迄今之事實不諱。
一、被告甲主張
(一)我 13 歲時就在本案山坡地工作,該處以前是我們的土地,林務
局將原住民保留地歸還給我們,所以我就去開墾該土地,我認為
本案山坡地是我自己的土地,我於 88 年在 1208、1209 地號土地
上遭林務局砍伐的杉木間補種 3 千棵杉木,因杉木種植好幾年才
有收成,我才砍除杉木並改種水蜜桃、茶葉、甜柿。
(二)96 年間我有叫我兒子乙去向仁愛鄉公所申請使用該土地,但沒有
通過,我之前聽說要先在土地上種植作物申請才會通過,謝○○
也告訴我要先種才能申請。
辯護人為被告甲辯護意旨則以
(一)被告甲與其父在 43 年之前即在本案山坡地上工作,林務局於 84
年間將本案土地上之森林砍除殆盡,林務局埔里工作站帶隊人員
向被告及其他村民表示「這土地是你們以前耕作使用的,現在地
上物全部砍完了,現在就還給你們,你們可以在這土地耕作使
用」,故被告甲於 85 年間即沿用之前耕作狀況及面積,在其上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