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P. 344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日。如附圖編號 A、B、C 所示土地上之茶樹、南投縣仁愛鄉○○段第

              1211 地號土地上之茶樹及果樹等墾殖物,及如附圖編號 D 所示之工寮壹
              間均沒收。

                二、第二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0 年度上訴字第
                     1700 號刑事判決

                  上訴駁回。

                三、第三審判決: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3386 號刑事判
                     決

                  上訴駁回。

              參、當事人主張


                  甲固坦承有自 95 年 12 月間起,在本案山坡地上伐木、開墾土地,
              種植茶樹、果樹等農作物迄今之事實不諱。

                一、被告甲主張

              (一)我 13 歲時就在本案山坡地工作,該處以前是我們的土地,林務
                     局將原住民保留地歸還給我們,所以我就去開墾該土地,我認為
                     本案山坡地是我自己的土地,我於 88 年在 1208、1209 地號土地
                     上遭林務局砍伐的杉木間補種 3 千棵杉木,因杉木種植好幾年才
                     有收成,我才砍除杉木並改種水蜜桃、茶葉、甜柿。

              (二)96 年間我有叫我兒子乙去向仁愛鄉公所申請使用該土地,但沒有
                     通過,我之前聽說要先在土地上種植作物申請才會通過,謝○○
                     也告訴我要先種才能申請。
                  辯護人為被告甲辯護意旨則以
              (一)被告甲與其父在 43 年之前即在本案山坡地上工作,林務局於 84
                     年間將本案土地上之森林砍除殆盡,林務局埔里工作站帶隊人員

                     向被告及其他村民表示「這土地是你們以前耕作使用的,現在地
                     上物全部砍完了,現在就還給你們,你們可以在這土地耕作使
                     用」,故被告甲於 85 年間即沿用之前耕作狀況及面積,在其上補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