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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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種杉木,直到 95 年 12 月砍伐杉木改種水蜜桃、茶葉、甜柿,被
告甲並無竊佔之犯意。
(二)且竊佔罪為即成犯,被告甲自 85 年開始墾殖前關山坡地,其追
訴權時效亦已屆滿。
二、被告乙則主張
本案山坡地是我父親甲長大的土地,林務局於 84 年間砍伐杉木
後,我自 85 年 1 月 5 日在本案山坡地種植杉木並管理土地,85 年至 95
年間,我與我父親每年都有去砍草,95 年 12 月底我父親在本案山坡地
上砍伐杉木換植茶樹、果樹,我表示我不想做,因為我在部落裡得罪很
多人,換植的茶苗及樹苗都是我父親自己訂購的,武界段第 1210 地號
土地上的工寮是 85 年間就有了,是之前林務局在該處砍伐樹木留下的
工寮,後來我們有修復。
肆、爭點
原住民與系爭原住民保留地具傳統淵源關係,得否據此主張其得合
法使用該地?
伍、法院判決
一、第一審法院
(一)本案山坡地屬於《水土保持法》所明定之山坡地,亦有臺灣省山
坡地範圍地段明細表 1 份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7 年 10 月 28 日
農授水保字第 0971841617 號函 1 紙附卷可佐,堪先認定。
(二)被告 2 人具有竊佔之不法意圖甚明:
1. 又被告甲、乙均辯稱本案山坡地為渠等固有之土地,並質疑仁愛鄉
公所於 87 年間辦理本案山坡地分配之合法性,而否認有何不法之
竊佔犯意。
2. 惟本案山坡地原屬仁愛鄉濁水溪事業區第 40 林班地,固於 85 年間
經行政院農委會同意解除林班地,而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改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