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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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案例十七  原住民開墾山坡地案


                案號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338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0 年度上訴字第 170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1000 號刑事判決


                案由  違反水土保持法

                關鍵詞  原住民保留地、水土保持法


              壹、案例事實


                  緣坐落南投縣仁愛鄉○○段第 1208、1209、1210、1211 地號等 4 筆
              土地均為非屬國有林事業區之國有林地,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管
              理,而以南投縣仁愛鄉公所為執行機關,且前經臺灣省政府核定公告為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 條所稱山坡地,其後並經行政院於民國 86
              年 7 月 31 日以臺 86 農 30824 號函核定為水土保持法所稱山坡地範圍,
              並於 86 年 10 月 8 日由臺灣省政府以 86 府農水字第 168867 號公告在案。
                  詎甲與其子乙自 95 年 12 月間某日起,未經許可擅自砍伐本案山坡
              地上之林木,就地焚燒,並在其中仁愛鄉○○段第 1208、1209 地號土

              地上開墾種植茶樹、在武界段第 1211 地號土地上種植茶樹及水蜜桃、甜
              柿等果樹,復在武界段第 1210 地號土地上搭建工寮 1 間,供作農作使
              用,而違法占用本案山坡地擅自墾殖迄今,惟尚未造成水土流失或毀損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結果。

              貳、訴訟結果


                一、第一審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1000 號
                     刑事判決

                  甲、乙共同犯《水土保持法》第 32 條第 4 項之非法墾殖致水土流

              失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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