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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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理念,亦違背兩公約保障國家內各民族之文化及傳統習俗,與《原

                  住民族基本法》制定初衷相違。
              五、從西班牙荷蘭的殖民統治到現今,關於原住民族法治的演變歷程,
                  體現了原住民權利運動回歸到以部落為主體,此乃原住民族文化主
                  體失落到重現的過程:

                  再者,17 世紀以降,臺灣相繼遭受西班牙、荷蘭之殖民統治,清朝
                  政府治臺期間沈葆楨、丁日昌及劉銘傳接力採行開山撫番政策,有
                  計畫的使「蕃」民漢化,西元 1895 年至 1945 日本殖民臺灣,對原
                  住民族有一套完整之理蕃政策,語言同化政策讓日治時期出生的臺
                  灣原住民普遍會說日語,在其母語上多滲有日語,影響甚重。而我

                  國政府的原住民政策,從早期 40 年至 50 年代省政府制定「山地人
                  民生活改進辦法」,在山地推行國語運動、改進臺灣原住民衣著、
                  飲食,以及改革風俗習慣等,隱含對原住民族語言及生活文化上否
                  定之態度;中期 60 至 70 年代施行之「臺灣地區山地族籍學生升學
                  優待辦法」、「臺灣省山胞社會發展方案」等,則將原住民族引導為

                  「平地化」;而於 80 至 90 年代「教育部獎勵原住民母語研究著作
                  實施要點」、「姓名條例第 1 條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經過立法院
                  一讀程序」等相關法治配套,方始原住民族權利運動回歸到以部落
                  為主體,此乃原住民族文化主體失落到重現的過程。尤以 83 年 8
                  月 1 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正式使用「原住民」此一稱謂,改變

                  往年使用「山胞」稱謂,94 年 2 月 5 日立法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基
                  本法》,98 年 5 月 14 日總統更簽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批准
                  書、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批准書,更顯現出我國政府對於維
                  護原住民族自覺、文化復興、傳統價值之努力。

              六、本案法院認為,長期以來我國政府都沒有尊重原住民的文化,而原
                  住民族群長期以來飽受壓抑:
                  查原住民族在臺灣近代史上,迭經不同政權、國家之統治,然大抵
                  均係遭受打壓,否定其傳統文化價值,使原住民族長期飽受壓抑,
                  多數時期均接受政府所有政策,不知有合法途徑可資救濟,不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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