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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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祖靈信仰,所以在部落會議的共識下,部落集體對縣政府及市公所以集

              會遊行方式表達訴求即「拒絕遷葬、還我傳統領域、捍衛《原住民族基
              本法》」;先人死後下葬就不能移動,因為第六公墓是先祖在一百多年前
              就已經選定的區域,族人的信仰是:「先祖死後,形體其實還是跟族人
              在一起,會眷顧族人」,若擅自把祖先的遺骸移走即代表伊等不要祖先

              了,這是會遭受到詛咒的,遷走祖先的遺骸就是切斷族人的信仰,也等
              於切斷文化的根源,祖靈信仰及遷葬行為是矛盾並且違背;第六公墓所
              在地根據部落耆老的口述係部落的傳統領域,該地以母語即稱為
              「tarnáúwan」,意思是瞭望、警戒,先祖選此地把先人的骨骸葬在該處
              是要看守、眷顧部落,早期也發現在日據時代,那裡有建立一個日據時
              代的先人塚,該地是伊等祖先們生活的地方等語。


              肆、爭點


              一、本案原住民主張行政機關要求遷葬有違其傳統習俗,從而向市公
                  所、縣政府大門丟擲雞蛋等物,是否構成妨害公務?
              二、本案被告丁並不具原住民身分,然其認同原住民文化,是否應因被
                  告不具原住民身分,即對其行為給予不同評價?

              伍、法院判決


              一、本判決揭示,依據我國憲法、兩公約、《原住民族基本法》,皆指出
                  應承認、尊重原住民族多元傳統文化及生活慣俗、價值觀,以防止

                  少數原住民族之文化、傳統習慣等珍貴資產受到其他文化侵蝕、掠
                  奪:
                  中華民國憲法第 13 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中華民國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第 12 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
                  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
                  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

                  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
                  另以法律定之」。我國憲法明文肯定及保障原住民族之宗教信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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