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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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取,且其採取總量以二立方公尺為限。」依卷附 93 年 9 月 22 日霧台鄉

              ○○段 333 號原住民保留地違反土石採取法有關單位及當事人陳述意見
              綜合紀錄表記載,可知本件 4 項工程各申請 2 立方公尺板石,合計 8 立
              方公尺,採取板石核准案係由○○公司提出申請;而本件上訴人明知核
              准採取板石之方式、數量,乃其不僅未依核准之方式採取,所採取之板

              石數量復遠超過核准數量,其所為即屬《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所規定
              之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上訴人主張其所為僅屬違規,並非未經許可,無
              違反《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規定云云,即無可採,被上訴人所為處
              分,並無違法不當。

              肆、爭點


              一、以完成部落環境改善工程為目的,而於原住民保留地開採板石,是
                  否該當《土石採取法》第 3 條但書之規定,免申請土石採取許可,

                  而依據《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僅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核定並公告劃定區域及採取期間?
              二、工程主辦機關核准以人工方式採取保留地中一定數量之板石,上訴
                  人以重機械採取,且數量與核准者不符,是否違反《土石採取法》
                  第 36 條?
              三、上訴人雖為採取土石之行為人,但其係受託人,是否該當《土石採

                  取法》第 36 條規定之裁罰主體?

              伍、法院判決


                  本件工程所需土石之採取,既係由○○公司向霧台鄉公所申請,並
              由霧台鄉公所依《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項予以核准,則本件土石採取於每案 2 立方公尺,以人工方式
              採取之範圍內,屬《土石採取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之少量土石
              採取;逾此範圍者,則非該款所定之範圍,自不得適用該款規定免予申

              請採取許可,亦即仍應申請土石採取許可,始得採取。另霧台鄉公所、
              ○○公司及上訴人既均未依《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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