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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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究明。又上訴人是否因為超量採取被認定為竊盜而受刑法裁處,亦未可
知。一方面,依據《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之規定,以刑罰為優
先,則本案在刑事判決尚未確定前即以行政罰進行裁處,可能產生一行
為二罰之結果。二方面,上訴人是否為《行政罰法》第 3 條之行為人,
或其僅為受○○公司委託、指揮之人,應以○○公司為真正之行為人,
又或係該當《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之共同行為人,均未明確。
其次,本件之霧台鄉公所、○○公司及上訴人除了未依據《土石採
取法》申請取得土石採取許可外,也均未依《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
許可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
請,原因為何?是否因為鄰近原住民保留地之地方政府較中央主管機關
對原住民保留地中資源的開採,有較接近地方之認知,因而規避中央法
令規定之義務要求?
另外,本案所涉及之 4 項部落環境或公共設施改善工程(霧台村整
建原住民部落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大武部落環境設施改善工程、谷川社
區部落環境改善工程、神山社區部落環境改善工程),必須使用之土
石,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4 條是否有競合之處,亦未
明確。
目前若係於原住民保留地核發土石採取許可,或透過《採取土石免
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是否保有原
住民參與之程序與機制,亦應一併檢討。
相關法律條文
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6 條第 1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