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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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二、被上訴人(宜蘭縣政府)主張

                  坐落宜蘭縣南澳鄉○○段 462 之 1、464 之 1 地號土地業經原住民
              取得土地所有權,惟因上開土地屬原住民保留地,依修正前之《山胞保

              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山胞依第 23 條規定申請開發時,山
              胞已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協議計價層報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參與
              投資。至同段 463 之 4 地號土地係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依申請當時《山
              胞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山胞保留地所有權人欄應登記為
              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前省(市)政府民政廳,上訴人自始均未取得管
              理機關臺灣省政府民政廳之同意函。

                  行政院 89 年 2 月 16 日台 89 內字第 4589 號令修正《原住民保留地
              開發管理辦法》後,始容許在原住民保留地上設置加油站,是以在 89
              年 2 月 16 日前,上訴人無法依該辦法規定申請設置加油站,被上訴人
              於 88 年 12 月 14 日受理上訴人之申請展延後,認上訴人既自始即未能
              取得管理機關前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同意使用系爭土地,實無延展之必
              要,乃未予核准展期,原處分並無違誤。


              肆、爭點

              一、原住民保留地是否容許申請設置加油站?

              二、本案因涉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之修訂以及臺灣省政府
                  組織調整,如何適用新舊法律?

              伍、法院判決


              一、上訴人原申請興建加油站領有被上訴人核發之 82 年 7 月 22 日 82
                  建管字第 4987 號建造執照,嗣因基地部分使用臺灣省所有、前臺
                  灣省政府民政廳管理之坐落南澳鄉○○段第 463 之 4 地號土地,上
                  訴人申請時僅由南澳鄉公所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與《建築法》第

                  30 條規定不符,經被上訴人所屬建設局於 82 年 10 月 22 日以 82 建
                  管字第 3017 號函撤銷原核發之建造執照,上訴人對該處分並未聲
                  明不服而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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