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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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案例八 原住民保留地申請設定農育權案
案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43 號行政判決
案由 原住民保留地
關鍵詞 地上權、行政處分之效力
壹、案例事實
本件原告於 101 年 2 月 13 日向被告新北市烏來區公所申請,就坐
落於新北市烏來區○○段登記為原住民保留地之系爭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辦理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農育權登記,經被告審查結果,以其存檔資
料即「75 年原住民非法使用山地保留地經清理准予租(使)用清冊(山
胞)」(下稱系爭清冊)所載,原告非合法原始使用人,經以 101 年 3 月
6 日函請原告提出合法使用系爭土地書面資料供參,原告亦未能補正,
原告所請核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下稱開發管理辦法)第 9
條及第 10 條規定不符,被告於 101 年 9 月 17 日以新北烏原字第
1012262500 號函(下稱原處分)否准原告請求地上權(農育權)之設
定。原告提出訴願未獲救濟,故提出行政訴訟。
貳、訴訟結果
原告敗訴。
參、當事人主張
一、原告(原住民)主張
(一)先位請求
1. 72 年以前因原住民私墾情形,省政府為進行管理,由被告於 75 年
間依「臺北縣烏來鄉非法使用山地保留地清理計畫」進行使用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