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P. 421

陸、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造林工作,自無不知之理,原告徒執前詞否認知悉系爭清冊所載,

                  諉不足採。
              三、系爭清冊所載原告兄長○○○及參加人使用之土地地號與現行土地
                  登記謄本地號固然有異,惟渠等使用之各該土地面積則完全相同,
                  可見原告兄長○○○及參加人對於渠等各自可使用之土地面積及範
                  圍,自始清楚明暸,此由 75 年系爭清冊公告並報請備查後,至 88

                  年原告受讓○○○相關權利前,長達 13 年期間雙方從無爭執,亦
                  足徵之。○○○自始即係依據系爭清冊所載行使其就○○○○、○
                  ○○○及○○○○地號土地使用之權利,並移轉、贈與上開權利予
                  原告,從未表示其有系爭土地之使用權,其所轉讓、贈與原告之權
                  利亦未包含系爭土地使用權在內,原告稱其自○○○繼受取得系爭
                  土地使用權,自無可埰。倘系爭清冊確有將渠等使用之系爭土地誤
                  登載為參加人使用之情,以面積懸殊若此,豈有不發現之理,惟原

                  告兄長○○○對系爭清冊並未提出異議,在其轉讓相關權利予原告
                  前,亦未與參加人就此有所爭執,凡此均足徵原告主張與常情有
                  違,難予採信。
              四、被告依其 75 年辦理山地保留地清查結果,將參加人為系爭土地使
                  用人登記系爭清冊並報經前臺北縣政府核准後轉呈前臺灣省政府民

                  政廳備查,而准參加人使用系爭土地,系爭土地原使用人應為參加
                  人,原告非合法原始使用人,復未能提出合法租(使)用系爭土地
                  之證明文件,與開發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不符,以原處分否准原告
                  所請,並無違誤。原告主張系爭清冊登載參加人為系爭土地使用人
                  顯有錯誤,其兄方為系爭土地使用人,依清理計畫六、(一)、2.
                  「宜林地已完成造林之土地,准予清理放租予土地現使用人」之規

                  定,應取得租用權利,原告因繼受取得其兄所有之上開權利,自得
                  請求地上權(農育權)設定云云,核屬無據,洵不足採。

              陸、評析


                  本案法院判決雖然論證詳實,且將相關事證進行明確之調查與論
              述。但其中以民國 75 年原告父母及其兄長未提出異議為主要原因支持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