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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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級機關為內部規範,非直接對外發生法效力之一般規定,具有法位

                   階效力,被告制定、執行清理計畫應依法行政,自無登載非土地現
                   使用人之行政裁量權利,是被告將系爭土地使用人不實登載為參加
                   人,即屬違法。
                5.  再上述登載於系爭清冊即准予租用之性質,可視為授益行政處分,

                   則被告即係對參加人作成無效、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且此一無效、
                   違法原因為參加人所明知,其無值得保護之信賴基礎,被告依《行
                   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 項規定,自應主動依職權撤銷。

                 (二)備位請求

                  原告兄長應為系爭土地之使用人,並已依清理計畫繳納補償金,即

              應為系爭土地之租用人,否則系爭清冊何以載為「經核准租使用」。是
              系爭土地於被告 75 年間依清理計畫清查完畢,作成系爭清冊後,即應
              准予原告兄長租用,換言之,被告作成系爭清冊時,該授益行政處分已
              直接生效。

                二、被告主張

              (一)本件原告於 101 年 2 月 13 日向被告申請就登記為原住民保留地
                     之系爭土地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經被告審查結果,以其檔存資

                     料即系爭清冊所載,系爭土地原使用人應為參加人,原告非合法
                     原始使用人。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
                     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查被告依開發
                     管理辦法規定審查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之分配、無償使用、所有權

                     移轉等申請案件,及陳請核示而函准設定系爭地上權、取得所有
                     權之行為,係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
                     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之行政處分。
                     被告於 75 年所進行之山地保留地清理工作,係以依《臺灣省山

                     地保留地管理辦法》等所擬定之清理計畫,並經前臺北縣政府核
                     准後層報臺灣省政府民政廳核備。上開清理計畫經核准實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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