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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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級機關為內部規範,非直接對外發生法效力之一般規定,具有法位
階效力,被告制定、執行清理計畫應依法行政,自無登載非土地現
使用人之行政裁量權利,是被告將系爭土地使用人不實登載為參加
人,即屬違法。
5. 再上述登載於系爭清冊即准予租用之性質,可視為授益行政處分,
則被告即係對參加人作成無效、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且此一無效、
違法原因為參加人所明知,其無值得保護之信賴基礎,被告依《行
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 項規定,自應主動依職權撤銷。
(二)備位請求
原告兄長應為系爭土地之使用人,並已依清理計畫繳納補償金,即
應為系爭土地之租用人,否則系爭清冊何以載為「經核准租使用」。是
系爭土地於被告 75 年間依清理計畫清查完畢,作成系爭清冊後,即應
准予原告兄長租用,換言之,被告作成系爭清冊時,該授益行政處分已
直接生效。
二、被告主張
(一)本件原告於 101 年 2 月 13 日向被告申請就登記為原住民保留地
之系爭土地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經被告審查結果,以其檔存資
料即系爭清冊所載,系爭土地原使用人應為參加人,原告非合法
原始使用人。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
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查被告依開發
管理辦法規定審查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之分配、無償使用、所有權
移轉等申請案件,及陳請核示而函准設定系爭地上權、取得所有
權之行為,係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
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之行政處分。
被告於 75 年所進行之山地保留地清理工作,係以依《臺灣省山
地保留地管理辦法》等所擬定之清理計畫,並經前臺北縣政府核
准後層報臺灣省政府民政廳核備。上開清理計畫經核准實施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