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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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74 民四字第 27981 號函請各縣政府督促有關鄉鎮公所切實依照前函

                  頒《加強山地保留地管理與促進開發利用實施要點》、《健全山地保
                  留地租地造林林地管理暨分收改進要點》暨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等
                  規定加強辦理,經前臺北縣政府 74 年 12 月 11 日 74 北府民三字第
                  446655 號函轉被告,被告乃於 75 年間據以擬訂清理計畫。依該計

                  畫六、清理原則(一)、2. 規定,舊濫墾地屬宜林地已完成造林之
                  土地,准予清理放租予土地現使用人;清理計畫七、作業程序則規
                  定,被告應編造審查清冊,加註初核意見,據供審查,並訂期召開
                  鄉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予以審查,審查結果由被告公告 1 個月,將
                  情形通知當事人,另受理異議,於覆審異議後,報送核定,並據以

                  處理相關土地。被告上開清理計畫業經前臺北縣政府以 75 年 4 月
                  29 日 75 北府民三字第 131206 號函復經轉省民政廳同意備查在案。
              二、被告於前開清理計畫報准備查後,即依據相關規定於 75 年間進行
                  山地保留地清理工作,由被告會同地政機關及現使用人至各筆土地
                  勘測分割,再將會勘結果製成系爭清冊,該清冊提經臺北縣烏來鄉

                  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 75 年 8 月 30 日及 75 年 10 月 27 日會議審查
                  通過,被告爰以 75 年 11 月 5 日 75 北縣烏財經字第 6254 號公告將
                  系爭清冊存放於各村辦公處所供閱覽,公告期間自 75 年 11 月 5 日
                  至 75 年 12 月 4 日,嗣因公告期滿無人異議,被告乃將系爭清冊報
                  送前臺北縣政府核准後,再轉呈前臺灣省政府民政廳核備。原告主
                  張當時實際種植杉木從事造林之原告父母、兄長未曾於公告期間就
                  系爭清冊關於參加人之記載有所錯誤提出異議,自堪認被告於 75

                  年辦理山地保留地清理工作時,依現場會勘結果製成系爭清冊,其
                  上登載參加人為系爭土地之使用人,與當時現狀應屬相符。原告雖
                  稱被告未將系爭清冊所載情形通知原告父母及兄長,致其父母兄長
                  未能提出異議云云,然如前述,系爭清冊業經公告於各村辦公處所
                  供人閱覽,即已公告周知,且被告於 75 年間係全面清理轄內山地

                  保留地非法使用情形,非僅會同地政機關及使用人至各筆土地勘測
                  分割,由系爭清冊所載亦可知關涉之使用人數眾多,衡情應屬烏來
                  地區之地方大事,原告父母及兄長既居住當地並實際種植杉木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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