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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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於比例尺不小於五千分之一地形圖及地籍套繪圖)。四、土地登記簿謄
本。五、輔導山胞就業或轉業計畫。六、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或環境說
明書。(第三項)公、民營企業或非山胞申請承租開發,應由鄉(鎮、
市、區)公所先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無山胞申請時,始得依前項規定
辦理。(第四項)」
而上訴人於 89 年進行訴訟時,《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4
條已然修正,主要在第 2 項與第 3 項進行修正規定:「原住民為前項開
發或興辦,申請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時,應檢具開發或興辦計畫圖說,申
請該管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
查通過,層報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核准後租用,並俟取得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准開發或興辦文件後,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每一租期不得超過九
年,期滿後得依原規定程序申請續租。(第二項)前項開發或興辦計畫
圖說,包括下列文件:一、分年開發或興辦計畫。二、申請用地配置
圖,並應標示於比例尺不小於五千分之一之地形圖及地籍套繪圖。三、
土地登記簿謄本。四、輔導原住民就業或轉業計畫。(第三項)」。從前
後法令之修正條文比較後可知,當事人一開始申請與訴訟時在公有原住
民保留地上建設加油站之要件,已然不同;但地方主管機關(南澳鄉公
所)不論如何均無權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在我國地方基層行政機關較
易因為選舉或關係壓力而「出賣公權力」之情況下,適當地限縮地方行
政機關之權力,確實有助於原住民保留地所有與利用之完整性。
相關法律條文
建築法:第 30 條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 16 條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24 條
相關案件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1203 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判字第 535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