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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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清查,作成系爭清冊。清理計畫中,七、作業程序中載明:「(一)

                   依據本鄉 71、72 年度山地保留地清查統計成果清冊及 73 年度違約
                   違規/非法使用山地保留地調查清冊編定審查清查」,但被告迄今
                   未提出 71、72 年度山地保留地清查統計成果清冊及 73 年度違約違
                   規/非法使用山地保留地調查清冊,且被告就本次清理工作之工作

                   項目順序,應先編造非法使用山地保留地清冊,而可列名系爭清冊
                   之非法使用人應僅限於原清冊之人,被告不提出即無從證明參加人
                   本即為原清冊所載非法使用人。
                2.  又依「75 年度臺北縣烏來鄉非法使用山地保留地清理工作月報表」
                   所示,被告應通知實地勘查、編造審查清冊並公告審查結果,而審

                   查清冊依前揭清理計畫中,七、作業程序規定:「(四)審查結果由
                   本所公告 1 個月,並將情通知當事人,另受理異議。」惟原告當年
                   未接獲通知,被告迄今無法提出公告相關資料,亦無通知各當事人
                   之通知單或回執等郵務資料,雖被告辯稱已公告於各村辦公室,亦
                   不符公告 1 個月並通知當事人之程序規定。

                3.  原告父、母、兄長於 55 年間即已在系爭清冊所載之系爭土地上種
                   植杉木,75 年清查時,土地使用人應為原告父、母及兄長,且系爭
                   土地上現仍有當時種植、樹齡已逾 50 年之杉木。況參加人自陳
                   「老人家之前也是種杉木,杉木被松鼠咬到壞掉……所以杉木沒有
                   辦法存活」、「參加人種植的是杜英,有一部分土地上有杉木,這是

                   原告越界種植的」等語,已自認杉木係屬原告所有,依原證 13 照
                   片即可看出系爭土地上杉木樹齡已逾 50 年,被告亦自承系爭土地
                   上除魚池、建物外,其餘為杉木林,並無參加人所稱種植之杜英,
                   有被告發給參加人之 97 年 7 月 24 日北縣烏產經字第 0970007498
                   號函可證。

                4.  被告清查土地使用狀況所依據之清理計畫係根據臺灣省政府於 74
                   年秋季所公布之「加強山地保留地管理與促進開發利用實施要點」
                   而來,該實施要點二、(四)即已明定宜林地已完成造林者,由鄉
                   公所限期申辦租地造林及訂約。該實施要點乃上級機關依權限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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