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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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人舉證責任之原則是否妥適。因法院認定無法舉證或舉證不足即判原告
敗訴的邏輯,也容易使其他原住民因為欲主張恢復其傳統領域、或以其
實際耕作、占有、使用之事實而取得保留地設定權利資格、並取得相關
土地權利時,因法院認定其不具備嚴格的使用土地證明,造成原住民之
主張於司法途徑中較可能遭遇敗訴判決?甚至造成壓抑原住民取得土地
所有權以發展自治等相關權利之結果?更進一步言,對認定何者取得土
地、具有所有權,倘皆由地方主管機關、法院等漢人本位決定原住民事
項,並無賦予原住民足夠之參與,對於原住民主張或認定固有領域似較
為不利,也因而較難踐行原住民族自治之目的。
相關法律條文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0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
相關案例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度裁字第 1624 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18 號
案例九 原住民保留地解編爭議案
案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412 號行政判決(最高行
政法院 100 年度裁字第 670 號裁定)
案由 原住民保留地解編
關鍵詞 原住民保留地解編、國有所有權登記
壹、案例事實
原告陳○○於民國 98 年 5 月 27 日提出請求書,向被告行政院原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