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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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屬錯誤。再參以「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草案」第 24 條之立法說
明:「對於非原住民長期使用之保留地因誤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者,既與
原住民無傳統淵源關係,又無法留供原住民使用,顯已失去保留地劃設
之政策目的」。原告申請解編自有理由。
二、行政機關(被告)主張
(一) 原住民保留地完成國有所有權登記程序,依法自有
絕對效力
關於原住民保留地之總登記,依「臺灣省山地保留地辦理土地總登
記應行注意事項」第 1 點規定:「本省山地保留地應就已辦妥地籍測量
地區製備精確之圖籍後,依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及臺灣省山地保留地
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國有土地所有權總登記」。又依《土地法》第 43
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是以,現有原住民保留
地,除依「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以外公有土地預定增編原住民保留
地會勘處理原則」及「原住民原居住使用公有土地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要
點」規定增、劃編者外,其餘皆係依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管理辦法
及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總登記為保留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
理機關為臺灣省政府民政廳(現為被告)。原住民保留地經調查測量
後,已完成國有所有權登記程序,依法自有絕對效力。
(二) 7 年至 64 年辦理總登記之原住民保留地目前無法源
解編
增編原住民保留地之目的係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
但臺灣省政府據以辦理增編原住民保留地之情形,部分或與會勘處理原
則不符,或與原增編目的不符,為審慎處理,臺灣省政府經報奉行政院
核示,有關「撤銷增編原住民保留地原則」依內政部 85 年 9 月 26 日函
議復意見辦理,辦理原則略以:「(一)得檢討撤銷增編之原住民保留
地:1. 與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以外公有土地預定增編原住民保留地
會勘處理原則不符者。2. 位於增編邊緣之原住民保留地且無原住民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