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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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地之事實為前提。原告執前詞爭執系爭土地無原住民使用之事實,

                  系爭土地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違反前揭規定云云,顯有誤會。
              五、原告雖又以被告無法提出系爭土地劃編前之地籍圖及測量資料為
                  據,爭執系爭土地迄未辦妥地籍測量並製備精確之圖籍,劃編違法
                  云云。惟如前述,系爭土地已分別於 58 年 11 月 26 日及 59 年 12 月

                  1 日辦理總登記確定,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且依該注意事項第 2 點
                  規定,山地保留地之地籍圖及地籍清冊等資料,係由當地地政事務
                  所永久保存,而被告係於 85 年 12 月 10 日始設立,於辦理系爭土
                  地之總登記時,尚未成立,自無法提供前述地籍圖及測量資料。

              陸、評析


                  本案原告遭法院判決敗訴後,即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惟經 102
              年 7 月 5 日大法官第 1407 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因為與原住民相關案件
                                         6
              聲請憲法解釋者目前並不多 ,加上本案之原告、被告雖均非原住民,但
              卻是非原住民主張被劃定為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已長期由其佔用,而主
              張排除該土地被劃定為原住民保留地,以保護自己之財產權,此等案例
              儘管於行政訴訟中並不多見,但卻也是原住民保留地遭遇原住民保護與
              非原住民財產權間爭議與權利權衡之案件,故特別分析此一釋憲聲請案
              之原因案件。

                  相較於本研究多數行政訴訟案件,係由原住民請求承認土地相關權
              益之案件,本件乃非原住民請求政府解編原住民保留地以承認其於土地
              上之權利。自整件行政法院判決論述與雙方當事人之主張可見,原告為
              長期(自民國 48 年以來)對系爭土地(山坡地)進行墾殖之平地人,

              對於其長期墾殖之系爭土地被認定為原住民保留地,使其無法對該土地
              主張任何權利,尤其其已占有系爭土地數十年,卻無法如同原住民一般
              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規定請求取得土地所有權表示不
              服,認為國家將該土地編列為原住民保留地影響並侵害自己之財產權。

              6   若以原住民為關鍵字於大法官解釋文中進行查詢,查得釋字第 721 號與第 719 號,但
                 事實上僅有後者確實涉及原住民之權益;若搜尋不受理決議,雖可查得 15 則,但僅有
                 此則與原住民保留地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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