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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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案例十  利害關係人請求撤銷原住民耕作權設定


                案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判字第 536 號行政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99 號行政判決

                案由  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設定


                關鍵詞  實際耕作、自行耕作、新保護規範理論


              壹、案例事實


                  訴外人甲○○、乙○○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分別申請辦理坐落
              於臺中市和平區之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設定乙案,經被上訴人(臺中市
              和平區公所)排定 100 年 1 月 5 日至現場辦理現況勘察、公告,並經臺
              中市和平區第 2 次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臺中市

              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同意備查在案。被上訴人認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
              管理辦法相符並以公函即原處分核定,再送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辦理
              耕作權設定登記事宜。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提出陳情書,主張其中 65、
              65-5、65-4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自 64 年間起即由上訴人耕作,甲
              ○○、乙○○二人並無實際耕作之事實。上訴人先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敗訴,上訴人仍不服原處
              分,又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不受理駁回。

              貳、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參、當事人主張

                一、上訴人(原告)主張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下稱開發管理辦法)於 79 年 3 月
              26 日訂定發布,依該辦法第 8 條及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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