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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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三、其他




              案例十一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案


                案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719 號

                案由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案


                關鍵詞  政府採購、積極平權、平等權、比例原則


                  本號解釋係聲請人針對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
              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認定侵害憲法

              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用盡法律救濟途徑而未獲權利救
              濟,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故依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
              第 2 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因為本號解釋之原因案件眾多,故以下據以
              提出本解釋之各終局確定判決事實依序整理。

              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7 年度訴字第 2942

                     號(港商壹傳媒案)

                一、原告主張

              (一)《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及《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未
                     區分得標廠商得標之標案類型為何,全部要求其應依照上開法條

                     僱用原住民,違背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爰
                     懇請鈞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釋憲: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及《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未
                     區分得標廠商得標之標案類型為何,全部要求其應依照上開法條

                     僱用原住民,自違背《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及第 23 條比例原
                     則:查依《政府採購法》得標的廠商得標之標案類型眾多,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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