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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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程案件,因工程完工大多需時頗長,可能要約數年的時間才能完
工,且金額亦屬龐大,故在此種工程標案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
障法》第 12 條及《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要求其必須僱用原住
民,方具有期待可能性,且符合比例原則,也才能達到《原住民
族工作權保障法》為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
生活的目的。綜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及《政府
採購法》第 98 條未區分得標廠商得標之標案類型為何,全部要
求其應依照上開法條僱用原住民,自有違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
則。且不同事務作相同處理,也違背憲法第 7 條規定實質平等之
原則。
(二)被告所為原處分未提供原住民身分資訊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5 條明確性原則。訴願決定認為原處分未提供原住民身分為合法
亦不可採:
按《行政程序法》第 5 條係明確性原則之具體化,即內容明確的
行政行為始能讓人民預見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將發生何種法律效
果,俾人民得以遵行而有助於法秩序安定。查本件原處分雖載明
主旨、事實、處分理由、法令依據,然依原處分附件 1 之「一覽
表」中,僅有數字而未有姓名,且數字的來源依據為何、是否有
誤、如何計算等情,原告皆無法得知,也無法複查被告計算是否
有誤,則原告實無從得知行政機關獲致結論之原因,自與行政行
為應具備明確性原則有違。按「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
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隱
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 23 條所保障」,本件
原住民身分是否如被告所辯涉及個人隱私權而不予提供,首應探
究者,即為原住民身分有無涉及資訊隱私權私密敏感事項,如與
資訊隱私權私密敏感性質無涉,則公開原住民身分自無任何侵害
隱私權可言。
查原住民得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11 條主動向行政機關申請認定
為具原住民身分,經被認定為原住民身分後,即可享有法律上對
原住民所賦予之各種權利保障,對原住民而言,實有利而無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