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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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其次,原住民申請認定具原住民身分,除享有法律上之諸多保障

                     外,多基於對其族群之認同感及情感,非具有秘密不欲為人知之
                     性質。且查,被告辯稱原住民身分涉及個人隱私,又礙於權責劃
                     分,實難將該等資訊公開查詢云云,容有誤會,從未提供實際僱
                     用原住民人數之相關資訊予原告或公開上開資訊,則縱使原告欲
                     依法僱用,也無從掌握在職員工中究竟有多少員工屬於原住民

                     族,則不僅原告無從預見及調整公司實際原住民身分之人數,抑
                     且原告縱施以謹慎之注意力,亦無法得知案件事實涵攝於法令構
                     成要件之判斷上是否有違誤,復無法預見該規範涵攝構成要件之
                     具體事實內容,於何種情形下,應憑何種證據方能為原住民身分
                     之認定,如此,行政機關隱藏資訊之瑕疵,將永久無法被揭露,
                     則被告遽憑未經檢視之資訊,即對原告作成系爭行政處分,自與
                     行政行為應明確性之要求相悖。

              (三)《政府採購法》第 113 條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政府採購法施行
                     細則》第 107 條及第 108 條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故被告據此規定
                     所作成之處分自屬違法應予撤銷:
                     國家對人民課予租稅以外之金錢給付義務,涉及人民之財產權限

                     制,屬法律保留事項,惟立法機關在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下,可
                     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之。人民自由及權利之限制,依憲法第
                     23 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其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
                     者,則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得據以發布命
                     令。
                     《政府採購法》第 113 條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查《政府採購

                     法》第 98 條規定得標廠商違反僱用原住民員工義務時,應予繳
                     納代金,然上開條文並未對代金之繳納額度、代金之計算方式有
                     明確規定。《政府採購法》第 113 條雖曾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
                     則,然依前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仍應符合授權明確性之
                     要求方可,即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均應具體明確,始得據以

                     發布命令。然《政府採購法》第 113 僅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
                     主管機關定之」,未詳列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自與授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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