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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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或原住民以往使用但未必經現代法律承認所有權或排他權之土地進行墾
殖開拓,待國家意識到有保護原住民族權益之必要與責任後,方制定各
種相關法令以保護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然此一時間落差與法令當時的欠
缺,自然形成平地人期待獲得土地墾殖之利益,甚至主張應與原住民獲
得相同之法令保護與保障。受理相關案件之行政機關與法院,如何正確
適用法律,以在個案中平衡相關人之間的利益,尤其適當地彰顯並表達
國家對於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之重視,實有助於涉訟當事人正確理解相關
法令意旨。
本案從訴願、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都以當事人非
為利害關係人之程序理由,未進入實質審查即駁回當事人之請求,此固
然符合訴訟法上之前程序後實體的審理邏輯,然而實務限縮利害關係人
認定之標準,向為學者所批評,尤其本案件上訴人(原告)乃實體上爭
執系爭土地不應該被認定為原住民保留地,法院未能實質進行審酌,以
累積原住民保留地認定之客觀標準,殊為可惜。
本案之法院判決若能如同前一案例一般,對於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之
立法意旨進行若干論述,並援引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為依據,
說明立法者此等立法政策選擇之正確性,當更有利於未來原住民族或原
住民族主管機關適用或主張原住民保留地之合法合理基礎。
相關法律條文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