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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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使用並不影響原住民保留地之整體經營者。3. 增編範圍內大部分原住民

              保留地已為平地人承租使用者」。是以,上述得撤銷之增編原住民保留
              地,僅適用於 79 年至 87 年間經行政院核定之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至
              於 57 年至 64 年辦理總登記之原住民保留地,目前尚無法源據以辦理解
              編事宜。而如前述,系爭土地既屬 57 年至 64 年辦理總登記之原住民保

              留地,《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無解編之相關規定,被告未依原
              告之申請辦理解編,並無違誤。

                 (三) 原告無權利或利益損害,其提起之訴訟應予駁回

                  按依《訴願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
              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

              益者,亦得提起訴願」。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解編之原住民保留地,並
              非得撤銷之增編原住民保留地,本件原住民保留地事件即非依據法令規
              定得提出申請之案件,被告對於原告之申請事項,自無應作為而不作為
              之情事。且原告亦未提出任何因被告未解編系爭原住民保留地致其權利

              或利益受有損害之具體事實,原告之既存承租權利未受影響,財產權亦
              無所減損或受到限制,亦未增加其負擔,是原告無權利或利益損害等
              語,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肆、爭點


                  原告主張自己於民國 48 年起即於系爭土地耕作、使用迄今,因而
              請求被告應依其 98 年 5 月 27 日申請,就系爭土地作成准予自原住民保
              留地解編之行政處分,是否有據?

              伍、法院判決


              一、原告有無訴訟權能應視實體法有無賦予請求被告作成准予解編之行
                  政處分之公權利而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須人民因中

                  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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