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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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怕使得原住民因無法獲得耕作權之登記而遭致更大的權益損害,在認定
上實應更為謹慎。
相關法律條文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 款、第 15 條第 1 項、第
16 條
相關案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度訴更一字第 190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度裁字第 5382 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度判字第 419 號
案例六 違規於原住民保留地採取板石案
案號 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度判字第 1818 號行政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度訴字第 711 號行政判決
案由 原住民保留地採取土石
關鍵詞 土石採取、公共工程
壹、案例事實
訴外人○○公司於民國 92 年承包霧台鄉公所 4 件工程,並將上述
工程有關依工程契約圖說及工程項目內所有板石施工材料部分工程轉包
上訴人甲(原告),○○公司並依法於 93 年 2 月 25 日,向霧台鄉公所
申請核准於系爭土地以人工方式採取,每案採取數量 2 立方公尺,總計
可採 8 立方公尺板石。惟上訴人擅自於系爭土地,以重機械採取板石,
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國土保持專案小組於 93 年 3 月 10 日當場查
獲,計採取 50 立方公尺,已超越許可總數量。被上訴人通知上訴人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