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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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思表示合致,以及其後上訴人甲對於被上訴人等占有使用之默示該如何
理解為同意,實值進一步深究。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
立(民法第 153 條)。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判斷上,不限於當事人間之對
話或者非對話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678 號民事判決
亦指出:「私法上契約之雙方當事人,茍已互相意思表示一致,且其約
定未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依契約自由原則,自無礙於契約之成立,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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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之所不許」 。對於前揭要件,審理法院面對當事人雙方均係泰雅
族原住民,特別闡明要求當事人舉證並調查是否基於傳統習慣之法意識
所為,進而採以泰雅族之傳統習慣,作為本案確認意思表示一致的準據
規則。因此,本於私法契約自由原則,民法承認無名契約或非典型之契
約,本案確有給付價金之對價關係,應可成立無名契約。
據證人尤命‧○○○時為司馬庫斯之牧師黃○○之子於原審結證
稱:「因為我爸爸在司馬庫斯傳道時有向 Pin‧an(即何○○)買一塊
地,被告(即倚岕•○○)也有向 Pin•an 買一塊地,我爸爸跟被告是
到宜蘭給 Pin•an 錢,我也有一起去」「我 60 年退伍後幾個月,應該是
60 年與 61 年間」「從我家裡走路到巴陵,再搭公車到宜蘭」「(倚岕‧○
○)有和我爸爸一起給(錢)」「談完以後一定要拿杯子喝(共飲),這
是泰雅族習俗,為何喝汽水是因為信教不可以喝酒,以汽水代替酒」
「因為他(指何○○)去宜蘭不用這塊地了,他回宜蘭的時候跟被告說
要賣」「有看過(被告買的地),在路的旁邊上面」「我們不知道要契
約,我們都用杯子喝完就算,喝完就不能反悔,這是泰雅族的習俗,但
現在知道要打契約了」等語。
再者,被上訴人等之被繼承人持續使用土地進行收益之事實,一則
係以多年事實上慣行為基礎,因經一定期間內就同一事項反覆為同一行
為,並形成部落內部成員之法的確信,且為一般人所共信不害公益。另
外,上訴人對於前揭事實,亦即被上訴人等之被繼承人占有使用土地多
11 另參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582 號判決:所謂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並不限於當事
人間直接為之,其由第三人為媒介而將各方互為之意思表示從中傳達因而獲致意思表
示之一致者,仍不得謂契約並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