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0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220
理由則是:「……爰審酌被告剽竊他人智慧結晶、漠視他人著作權,所為實不足取,且否認犯行,
毫無悔意,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以及系爭『涼山情歌』已傳唱 30 餘年,
年代久遠,致其著作人……固為被告所知悉,惟經本件偵查及審判過程詳予調查始獲釐清,暨其
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與前述的若干實務見解處理模式如出一轍,上述兩個判決也同樣是認定有罪但以輕刑/緩刑
終結。但無論是本文前述的「森林」、「槍砲」、「動物」乃至於「搶奪」或「智慧財產權」案
件,除了少數案件外,對於不法意識的處理和量刑的問題,在目前的現實上似乎僅能繫諸裁判者
66
的一言而決,而沒有另外的出路 。
(二)共通的程序法問題
如本文前述的特別法案例,程序的共通問題是欠缺特別知識以輔助法院判斷的「鑑定人」。
這樣的程序法問題,並不只是出在特別刑法案件,以前述的「頭目搶奪案」為例,似乎也沒有看
67
到有相關的鑑定人出現 。又例如近來的「摸阿力力案」,被告涉嫌在擺設於甲男住所廣場前之
藤椅上,反覆用手撫摸甲男之生殖器為強制猥褻之行為。一審台東地院以 101 年度侵訴字第 8
號判決不受理,認為該案僅有涉嫌性侵害防治法的問題,而無強制猥褻,其中主要的理由就是甲
男祖母證稱:「……按照伊的經驗,被告摸伊孫子的小鳥是因為伊孫子父母親不在了,伊弟弟、
妹妹都很疼他們,跟他們在那邊玩,又不是故意脫褲子給他摸,我們有一個原住民的習俗是疼愛
孫子,阿公給你摸有沒有長大了,……我們是原住民,我們從小也是會這樣子摸自己孩子的小鳥,
就是疼小孩,伊也是會摸孫子的小鳥,伊跟他們玩,這也不是什麼大事情」,加上其他證人在法
院證述摸的時間、次數並不若甲男在警詢所述的情形,後來撤回告訴,因此判決不受理。檢察官
進一步上訴到花蓮高分院,依據花蓮高分院判決書所載的理由,檢察官上訴意旨是「……甲男於
警詢中指述被告摸小鳥很多次,被害人父母死之前,被告都不敢摸,被告有多次撫摸甲男性器官
之行為,而且被告撫摸的時間很久,由下往上撫摸,足證甲男所述非虛,其證詞應可採信,被告
以強制力長時間不顧甲男推拒,違反甲男意願強行猥褻,自構成強制猥褻罪等語資為上訴之理由」
68 。而花蓮高分院除了考慮現場狀況的因素外,進一步將原審調查的證人證詞列出,包括衛生所
主任、部落長老及樹德科技大學人類性學研究所一編題為「臺灣排灣族性文化的調查研究」之碩
士論文認定確有此習俗,對於檢察官上訴意旨則以「……被害人未滿 14 歲,對於時間尚乏明確
的觀念,自難僅以警詢中片言隻語,即行認定被告確實有長時間撫摸猥褻被害人性器官之犯行。
況且,依照前述排灣族之習俗,被告身為被害人之舅公,撫摸晚輩生殖器,其行為之模式既為排
灣族習俗所容許,自難僅以被害人前後不一之陳述,認定被告確實有長時間撫摸被害人生殖器,
作系爭歌曲之故意云云」。
66 例如林孟皇,註 1 書,第 428-432 頁,指出以多元思維作為核心的公正裁決,可以在同樣的法律體系與語意下重新發
現正義,並參照該書第 438 頁,註腳 12 所引用許恆達教授見解(許恆達,規範、良知與文化衝突──從刑法理論反思原
住民犯罪的的刑責問題,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2011 年 10 月 15 日)。
67 從該判決並沒有一併駁回證據調查聲請的記載來看,該案似乎也沒有相關的聲請,故應可排除法院認定無鑑定必要性
情況。此外,該案也沒有記載有鑑定證人。
68 經筆者查證,該案係台東地檢署 101 年度上字第 93 號,其中上訴理由強調被告撫摸甲男性器官之行為態樣,提出甲
男警詢中陳述,主要上訴的論據是:「……阿公摸伊小鳥很多次,從伊父母死後(約於 100 年 6 月 15 日起)一直到 7 月份
某天早上止,伊父母死前,阿公不敢摸。阿公每次摸的時間很久,伊有用手將阿公的手推開,但是其力氣很大,伊推不
開,伊叫阿公『不要摸,我打電話叫警察抓你喔』,阿公回伊說『好阿,我不怕警察』,且其中 1 次,伊的姐姐有看過等
語綦詳(見警卷第 6 頁迄第 9 頁)……」。
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