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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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來源也有問題,父子是要將蜂蜜送到派出所當證物,因為父是鄒族頭目,得悉親人過世,依習
                   俗必須趕赴弔喪,所以先抄下陳登茂的車牌號碼,打算回程再向派出所報案,沒有搶奪的不法所
                   有意圖等詞。而在判決理由中,法院首先對於所謂「行跡可疑」的辯詞認為:「……被告等既自
                   承其承租之林班地內只有野蜂築巢,沒有養蜂(本院第二審卷第一六三頁),顯未生產蜂蜜,且
                   公路本為任何人得自由往來、停留之處所,被害人客觀上更無進入林地竊取蜂巢、採取蜂蜜之現

                   行犯舉止、表徵,足使被告等對其產生在林班地內竊盜之合理懷疑,自不得因被害人適巧路過休
                   憩,即以被害人形跡可疑,彼等權益受損為藉口,進而掠取被害人之蜂蜜,是被告等有搶奪之不
                   法所有意圖甚明」。且認定被告等人取走蜂蜜後也從未報案,也沒有抄下車牌號碼(判決理由

                   (三))。至於文化衝突的問題,法院注意到了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條保護原住民族文
                   化的規定,但也指出私人財產權的保障是憲法第 15  條的規定認為:「......因此,凡涉及原住民
                   族與非原住民族之權利衝突事項,除法律基於正當理由,另以明文規定對於原住民族特別採取較
                   優勢保護外,尚不能因原住民族係眾所公認之弱勢族群,即允其逸脫一般法律規範,對於他人之
                   財產法益予以侵害」。

                       從判決的理由看來,應該是指利益的權衡,是交由立法機關處理,除非立法有差別性優惠待
                   遇,否則無法在法律規範下採取過度造法的看法,因此仍然必須回到一般刑法的階層理論去解
                   決。緊接著,法院就「不法意識」的問題認為:「刑法第十六條前段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

                   除刑事責任,而搶奪本為文明社會一致處罰之行為,被告(父)供稱於日治時期曾就學三年,被
                   告(子)供稱學歷為高中畢業(本院第二審卷第一六三頁),且被告(父)陳稱其為鄒族頭目,
                   並自許為『質樸木訥、認真盡責、恪遵傳統祭儀禮之男子」』……另依公知之鄒族習俗,被告(子)
                   將來亦有可能繼承其父之頭目職銜,顯見二人均為文明社會之成員,且為該原住民族現在與未來
                   之精神領袖,彼等當認識『不得搶奪』乃放諸四海皆準之道德規範與法律誡命,是本案被告並不

                   存在對於刑法禁止規範不知或認識錯誤之情狀」 , 因而認定被告父子所辯解的:「我們並沒有想
                   要欺侮任何人,並沒有想要傷害任何人,我們只是在不懂法律的狀況下,很多的行為我們沒有辦
                   法知道我們在做什麼」、「在我的觀念裏頭認為這個蜂蜜是從我的林班地裏盜採,在我的觀念裏
                   頭就是占有我本人的權益」說法並不可採。最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審的被告有期徒刑及緩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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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
                       甚至現代「智慧財產權」制度下的實務案件,也有這類價值衝突的情形。例如智慧財產權法
                   院 97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27 號案件中,被告涉嫌改作「涼山情歌」,其所持的辯解恰恰也是該歌
                   曲是合併民國 59、60 及 62 年間在林班流傳的歌謠「自從和你認識了以來」及「難忘的心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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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這些歌在五燈獎唱過很次,還被公開發行 。但仍經法院駁回並判處有期徒刑是 6 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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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評釋參吳豪人,註 1 文,第 650 頁;王皇玉,原住民犯罪與不法意識之研究──兼評新竹縣尖石鄉風倒木竊取案
                   件,註 1 書,第 274 頁;林孟皇,註 1 書,第 424 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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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辯稱:(一)「涼山情歌對唱組曲」是其合併其於 59、60 年間在大社林班創作之「自從和你認識了以來」
                   及 62 年間在舊平和林班創作之「難忘的心上人」2 首歌曲而來,對唱組曲在 60 年間即已在林班流傳;(二)其未曾聽過
                   羅○○著作之「涼山情歌」,是在歌謠祭看到羅○○提出之『涼山情歌』歌譜才發現與其歌曲很像;(三)又羅○○之涼山
                   情歌歌譜是 F 調,根本無法彈奏演唱,可見該首歌是羅○○聽來後抄寫的,不是羅萬斗原創;  (四)其於 96 年 9 月提出
                   所著作之『涼山情歌合唱曲』及『涼山情歌對唱組曲』時,張○○與溫○○在電視五燈獎五度五關節目上已經公開演唱
                   系爭歌曲多次,此為眾所周知,且於 69 年 2 月海山唱片公司已將張○○與溫○○在電視五燈獎五度五關節目公開演唱
                   之系爭『涼山情歌』納入為山地民歌專輯之一公然發行,是『涼山情歌』已經被公開改製、演出、散布之高度侵權情形
                   下,而未見告訴人採取任何行動。復自 62 年間以來『涼山情歌』未曾附註告訴人為作詞作曲者,導致外界社會人士普
                   遍均認知其為無著作權之歌曲;況被告於 96 年 9  月提出所著作之『涼山情歌合唱曲』及『涼山情歌對唱組曲』之前,
                   已將上開著作提出於歌謠祭籌備會議,嗣經四次會議,各社區理事長、村長與告訴人均一同參加,此期間無人對其創作
                   有所質疑不妥,告訴人亦未表異議,故縱認涼山情歌為告訴人所創作,亦因有上述之情況而難認其有未經同意而擅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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