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8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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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採乙說(即肯定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一)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採乙說。

                   (二)理由補充如下:
                   5.原住民族基本法性質上為普通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為特別法,依特別法優先普通法之原則,應
                   優先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

                   6.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
                   為:一、獵捕野生動物。…」,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從事獵捕野生動物之非營利行為,惟須
                   「依法」為之。
                   7.依「臺灣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典需要獵捕野生動物管理事項」第  5    點前段規定:「獵捕物
                   種以一般類野生動物為限」,足見主管機關有意排除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獵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律問題提案)

                   參考法條:臺灣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典需要獵捕野生動物管理事項  第  5  條
                             (85.01.26)

                             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19  條(94.02.05)
                             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17~19、21  條(83.10.29)
                             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4、17~19、21-1、41、51-1  條(9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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