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8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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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採乙說(即肯定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一)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採乙說。
(二)理由補充如下:
5.原住民族基本法性質上為普通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為特別法,依特別法優先普通法之原則,應
優先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
6.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
為:一、獵捕野生動物。…」,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從事獵捕野生動物之非營利行為,惟須
「依法」為之。
7.依「臺灣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典需要獵捕野生動物管理事項」第 5 點前段規定:「獵捕物
種以一般類野生動物為限」,足見主管機關有意排除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獵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律問題提案)
參考法條:臺灣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典需要獵捕野生動物管理事項 第 5 條
(85.01.26)
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19 條(94.02.05)
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17~19、21 條(83.10.29)
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4、17~19、21-1、41、51-1 條(9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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