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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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是不是嘗試用這個方式,這方面的看法跟作法來讓這個國家的司法、刑法,這個距離能不能大
                   家來緩和一下,這是一個重點。
                        另外原住民法庭真正要保護的是原住民的土地,原住民土地會有原住民之間的糾紛,原住
                   民個人跟國家的糾紛乃至於整個民族跟國家的糾紛,如果說這個案件的型態就非常精彩了,我覺
                   得說如果能把原住民法庭關注的重點在土地,因為原住民離不開土地,原住民離開了這個土地,

                   他什麼都不是,恐怕是這樣。我個人 22 年的經驗,以及我跟王教授所一起完成的報告都這麼認
                   為,經過一段的運作,我個人認為真正的肯德基是要成立一個原住民法院,一定要成立,至於原
                   住民法院的內涵,為什麼要成立法院?其實我剛大致把這個過程講出來,至於比較深刻的讓我們

                   集思廣義的就這方面的立論,應該怎麼樣做一個原住民法院,這是大家應該共同想的,謝謝。

                   與談人(許恒達 副教授):

                       謝謝在座幾位的與談,剛剛有提到說來這邊很像是狗尾續貂,講什麼都贊同,也不用到 3
                   分鐘,只要 30 秒就夠了,所以我一開始蠻惶恐今天到底要談些什麼,我想竟然我都來了,就談

                   一些個人的想法,可以提出一些心得來跟各位分享。其實都提到程序面跟實際面的這兩個問題,
                   也就是說跟原住民犯罪的這些問題,有一些是實證法的面向,從單純行政執法的部分來看,其實
                   最關鍵的問題在於原住民依據他長久以來的慣習所做的行為 , 為什麼在現在的法律構成犯罪,這

                   個問題在法官面前會用另一種提問方式,也就是說法官他到底有沒有辦法來去把從漢人的角度變
                   成除罪化,這對法官而言其實是很關鍵又困難的問題。第二個是程序法,程序法其實像剛剛法官
                   都提到過,我們現在有這個原住民法庭,在這原住民法庭裡面我們有賦予一個翻譯的問題,也有
                   所謂強制辯護的問題,我們希望透過這些實質法律上的扶助,讓原住民在法庭的活動過程中,這
                   個法是基於我們漢人或是說我們基於漢人所建的這個法秩序,原住民在這過程中能夠感覺到舒服

                   一點,或是說能夠給他們多一點的保障,這是兩個不同面向。
                       我想提出一個反省,或許從幾個面、幾個點來談,當然我不反對這程序或是成立原住民法庭,
                   這是一件非常非常重要的事情,也是憲法增加條文裡及兩公約裡面所要求的事。可是我比較關切

                   的反而是說在這個法庭裡面,法官或許在這個成長訓練中已經得到,例如說法官要參與打獵,法
                   官必須了解原住民的方法,法官必須跟長老溝通,法官必須參與原住民的婚禮,當然成立了這個
                   法庭的法官都有得到訓練,可是問題在今天成立了原住民法庭,成立在地方法院,可是法庭的判
                   決其實不是以地方法院的判決為判決,他還會再上訴。換句話說,假設就像當時發生在司馬庫斯
                   部落,再出現的話,以現在這個收到原住民司法的過程,法官就判他們無罪,可是檢察官不會得

                   到相同的訓練,檢察官或許還是堅持了立場,他把案子上訴,上訴到二審、三審之後,法官還是
                   以他原本保守的方式來對原住民的案件審判,所謂上訴制度及檢察官上訴,並不必然成為法庭中
                   的原住民的訓練,這樣子的審判結構會使原住民法庭本身所希望達到落差。

                       我不知道說這樣子的推論是不是因為並沒有很清楚的證據,但是你可以從最高法院很多類似
                   的判決,你就會發現說這對最高法院的看法,其實是相當保守的,如果最高法院是這麼保守的話,
                   那今天一直談原住民法庭到最後會說非常保守,其實這樣子的結果並沒有達到我們原先期待的理
                   想跟盼望。比方說像最高法院,子彈就是犯罪行為,而槍枝不是犯罪行為,對於這種槍枝及子彈
                   的區別,應該只有最高法院可以導出這樣的結論,這很顯然是保守的看法,相對的,比方說像森

                   林法那兩條文的差異性,就是原住民採集的這個並沒有出來,當然就要回歸無法去審判,可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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