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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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辦案中,最高法院還是用最舊的方法,他認為不管了,還是有罪。比方說剛提到保育類案例,
我設這個陷阱獵山豬,結果跑了一個山羌進去,這個其實在刑法上都有解決的方法,簡單說這是
故意,如果你在故意的判斷上已經做好防備措施,而且其實在長久的經驗有可能跑山羊,這就可
以認定是過失,就不成立犯罪,可是最高法院或是上訴的法官還用舊有保守的方式,我想到最後
原住民法庭產生的功能是或許受到相當限制的。我們要怎麼解決這個問題呢?台灣現有的訴訟制
度所引發的困擾,就是說不管怎樣最高法院還是終審,最高法院並沒有所謂的原住民專庭,這個
問題我個人不知道該怎麼解釋,或許可以成立原住民法庭,他在台灣目前的審判,要完全符合上
訴,原住民法案還要分一審、二審,那原住民法院要設在哪裡,如果說以現在台灣全島跟外島的
原住民爆出訴訟,這些問題我今天沒有辦法在這地方做全面性或精緻的研究,我想強調的一點就
是說,現在這個想要尊重原住民,不是只是成立一個話題就好了,我們還必須關注背後許多的訴
訟背景跟訴訟的成本,以及法官對刑法、對原住民慣習的保有,我覺得這是更需要去突破,更需
要去打擊的最主要的一種法鬥。
最後一點,其實剛也提到了一個蠻有意思的問題,就是說有沒有一種可能,被漢化的原住
民去跟一個堅守原住民價值的發生爭議,剛提到的那個案子,本來就有一些爆料者,就是原住民
中會有一些認同漢人,不認同原住民,或者說他其實跟他有內在的,沒有辦法在判決上面看得出
來,我覺得這個其實是一個非常有意思的提議,也就是說當我們這些漢人的整個文化,漢人的思
考方式已經大幅度的透過現代的媒體、現在的社會結構已經整個涵括到原住民,你會要求原住民
用弓箭打獵,當然不會,還是用獵槍。所以在這個情況,我們如何去應對這個未來可能會發生的
事,我現在也沒有什麼明確的看法,但或許這是未來必須對應的問題,謝謝大家。
主持人(黃國忠 廳長):
我個人認為可能要進一步的觀察,因為特別通譯需要具結,真實的傳譯的話他會復譯,128
條文,並不是完全沒有責任。第二個就是為什麼不以性質,而以人的身分,來做專庭的區別,這
其實當初也考慮過了,現在台灣總共的原住民是 56 萬 6700 位,那真正的山地原住民 23 萬多人,
大多都已經都市化了,那如果說完全從他的性質來講,我們也考慮過,但是可能會有一些問題,
最近的軍事專庭可以看得出來,專庭裡面也提到說軍人犯普通刑法,也是由軍人來審判,那如果
我們把他回到軍刑法的話,包括那個逃亡、酒駕、吸食毒品…還有普通刑法的案子,根本就沒有
他的專業性,但基於司法行政的立場,有些時候必須先運作一部分,一段時間以後再來做更細緻
的分割,必須跟各位做一個說明,避免各位產生誤解。那聽完三位與談人的報告之後,我們現在
請發表人回應,各三分鐘。
發表人(蔡廷宜 庭長):
第一個問題,剛才主持人有詳細說明,其實我可以提出一個觀點,我們分原住民案子,我們
以身分來區分或是以傳統文化來區分的話,當然是以身分區分比較多,一個專庭的成立要用身分
區分應該會處理的效率會比較高,大家注意率也會比較高。
是不是剛才與談人提出來的案件區分的問題,我從案件來看,當然我也發現很多事跟傳統文
化是沒有關係的,但是如果從原住民本來受到法律上的知識,現在強制辯護都只是剛好而已,這
是一個從比較弱勢的觀念來看,原住民他要的就是尊重,當然他本身在法律的保障上是比較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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