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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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也好,就是說可能是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這種權益的時候,要不要在我們的智慧財產法院裡面
去辦,還是也有可能到原住民專庭去辦?當然我想其實現有的智慧財產法院,或許每個法官都有
高度的專業,但這個專業表現出他的判決書裡面到底是不是那麼有智慧財產權的智慧,不然其實
在律師界也有不同的看法,他們專業訓練不夠還是那個經驗的問題,其實當然也是個思考,我個
人認為如果是涉及到原住民的智慧財產的部分,其實應該有不同的思考方式。
我本來最希望看到的就是同樣一個法院或同樣一個法官,在原住民的專庭設立後,法律法規
幾乎都沒有明顯的變更,但是審判前後有沒有明顯的差異,我想因為裡面跟原住民有關的,大概
在今年以來只有一個案件,還是判有罪,只是說比較特殊的是因為竊取牛樟芝的竊取案,看起來
就跟原住民傳統文化裡面的關聯性,但從這個案例中比較看不出來,那或許未來、明年、後年的
時候,這樣案例累積多了,其實這部分是可以好好的去作一些比較,我想這可能是未來原住民專
庭實施的效果好或不好,應該是最重要的參考依據,我想時間的關係,先交給下一位與談人。
與談人(楊志航 律師):
各位午安,我是楊志航,泰雅族,當律師已經將近 22 年了,在民國 90 年的時候原民會委託
王教授,那時候我們一起到紐西蘭考察毛利人、毛利法庭,我們在那邊將近 10 天,作了一系列
跟毛利法庭相關的人員、官員及法官作一個研究,我們寫出了一個報告交給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
會。當初我們的規劃以及我們的建議,對於今天司法院的原住民法庭,我的心得是一般廣告會說
「這不是肯德基」,這不是我們要的原住民法律,王教授以及我個人或者說以我是原住民的身分,
以及對原住民認識及感情,我認為這不是我要的肯德基。
實際上原住民的刑事方面,最大的問題還是關於行政法令的問題,就是環境法令的問題,原
住民在他的傳統領域裡面求生活,回去他們的文化就會被這些法令給約束了,例如:槍砲、山坡
地保留、森林法…,原住民個人或是說民族,在這個環境求生存就會碰到這些國家法令的限制,
以前國家沒有到這邊來的時候,他們很愉快,沒有紛爭、沒有困擾,也沒有這一類的法律問題。
現在文明國家來之後,這些都變成了荒廢,所有的文化狩獵、採集都是違法的,這對原住民來講
事是一個很大的打擊,我個人認為如果要所謂的原住民法庭,我們應該把一般的刑事案件,殺人 、
放火、性侵、公共危險…,實在真的不是很重要的案件。真正重要的案件是說原住民在這邊生活,
你還要他認為這是犯罪的,這其實涉略了一個重要的法庭,法官是依法審判,法律說這是犯罪,
我們不可能說這不是犯罪,所以這個重點是說,恐怕立法這方面,這國家怎麼看待原住民,在這
個衍生的環境裡面原有的一些生活及文化形態,是不是國家的法治能夠退卻一點,能夠退讓一
點,這恐怕是比較重要的重點。否則的話,我們生一千個原民法庭也好,但法令就是不對,他拿
比較先進的槍會被認為是犯罪,確實違反法律,這個都是違法的事情,就變成說國家的刑法都這
樣對待原住民,其實這部分牽拖到比較上位的,就是說所有文明國家來統治殖民當地原住民族,
就叫條約,日本再怎麼野蠻把中國打趴了,簽了一個甲午戰爭之後的馬關或說英法聯軍的不平等
條約,我用武力先來鎮壓你,後面一定要有一個條約作為他合法性的依據,或適合法性的殖民,
就像紐西蘭有一個條約,對於當地的毛利人來說,對不起我佔據了,拜託你幫我簽條約,把你祖
先 98%轉讓給英法。但是中國以前沒有這個習慣,所以他到台灣感覺就是台灣本來就是他們的土
地,所以從以前到現在日本人、中國人來到台灣以後,沒有跟台灣人簽過任何條約說「拜託!雖
然這以前是你的土地,但是能不能讓我跟你簽個條約把這個讓地給我」,到現在都沒有,所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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