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9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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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慣習作為準據法-原住民族專業法庭適用原住民
族民事習慣法之比較研究
黃居正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摘要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規定,政府在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
程序時,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惟在實施上
是應轉型重建「法律多元主義」,抑或透過司法實踐,逐漸確立原住民族之完整的普通法體系,
還是僅視傳統慣習為次順位之補充法源?在「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已於今年成立並開始運
作之際,本文嘗試透過比較法制之研究與對台灣司法實踐之回歸分析,確立即使未能即時制定或
修法明文承認原住民族傳統慣習之法效,仍得藉由繫屬法院之積極行使闡明權,逐案使傳統慣習
被系統化建立為平行取代市民法之「族群法域」。
現任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專任副教授,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副教授。加拿大 McGill 大學法學博士
(D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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