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0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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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族證人證述,間接呈現族人對傳統律法之認同與信賴:「伊(女方母親)認為結婚就是要請客,
                   男方要給女方殺豬,但他們沒有請客、殺豬,兩造之子 1 歲多時,原告說已經辦好結婚登記,但
                   伊認為仍應請客、殺豬」、 「 兩造為了結婚有殺豬、送豬,當天伊在原告家幫忙殺豬,…兩造未
                   特別打扮,殺了 2 頭豬,女方爸媽有來,部落的人大約來了 4、50 位,都知道兩造結婚,豬肉先
                   分解再分給鄰居、親友,然後分一頭豬給女方家」,其實就是一種連結系爭事件與準據慣習間「文

                   化上的關聯」的陳述。
                       另外,在確立連接因素過程中導入「文化上的關聯」性判斷,還可以避免因傳統慣習程序法
                   之稀薄,而剝奪原住民族應享有之程序利益如審級保護。在前舉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2211

                   號民事裁定中,最高法院在完全未探究原審級適用傳統慣習之解釋方法是否正確之前,即逕行認
                   為 「 原審係綜合被上訴人所立同意書內容、證人證言及兩造未依原住民訂婚習俗殺豬宴客等情,
                   認定兩造未訂立婚約,非以殺豬宴客為婚約成立之要件,…原審未…行使闡明權,亦無違背法令
                   可言…」,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67 條、第 470 條第二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從而認定上訴不合法。若最高法院不能在確
                   立連接因素等程序中,即導入「文化上的關聯」性判斷,提前探知前審對傳統慣習之錯誤解釋,
                   則多數就原住民族傳統慣習之適用方法有爭執之訴訟,均將因前審判決「無違背法令可言」,而
                   無法合法上訴至該審級,從而剝奪當事人之程序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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