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3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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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與澳洲法院實務中的原住民族習慣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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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志偉 Awi Mona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






                                                          摘要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明文規範,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
                   族語言及文化;同條第  12  項進一步表示,國家應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並依原住民族之意願,

                   對其教育文化、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2005  年公布施行的《原住
                   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更呼應了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第  34  條,要求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
                   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
                   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原住民之合法權益;若有原住民不諳國語,亦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

                   協助傳譯。《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第  2  項並指出,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
                   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為實現上述規範要旨,司法院自  2013  年 1 月開始於桃園、新竹、苗
                   栗、南投、嘉義、高雄、屏東、台東、花蓮等九所地方法院,設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或專股),
                   以加強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然而,在目前以非原住民族社會規範所建構之法律結構下欲保障

                   原住民族之權利,絕非單純設置特別審理程序、設立原住民族法院或專屬法庭即可徹底解決,而
                   應從根本探究原住民族傳統習慣、文化與非原住民族社會之差異。具體來說,實現憲法增修條文
                   價值中心的核心作法在於,國家法律如何理解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文化,進而作為爭端解決機制
                   的實體內容,相對地,如何使原住民族傳統習慣法律與社會規範能夠被成文化與系統化,以作為

                   司法實務審理的準據法,是解決問題的核心方法。
                       因此,本文試以透過制度法學的比較法觀點,對上述原住民族傳統習慣在加拿大與澳洲兩國
                   實務見解中的實踐意義、性質與影響進行初步的解析,希冀未來能夠做為我國在原住民族專業法
                   庭發展上行進一步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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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討會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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