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8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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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rimination)與「差別對待歧視 」(disparate impact discriminatioon)。而所謂的「差別影響歧
視」,係指一項表面中立無歧視故意的法令或措施,卻會對於某一群體及其成員產生不成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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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效果 。。
承上述討論,可知所謂「間接歧視」係指:表面上中性之規定,形式上並不構成直接歧視,
但是具體適用之結果使具有特定人別特徵群體者,有很高比例遭受不利影響。雖然「間接歧視」
之禁止為我國法律所保障,但是否為我國憲法第 7 條所保障?不無疑義。
反觀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666 號解釋理由書中提到:「 按性交易行為如何管制及應否處
罰,固屬立法裁量之範圍,社會秩序維護法係以處行政罰之方式為管制手段,而系爭規定明文禁
止性交易行為,則其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處罰意圖得利之一方,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
對人,並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標準,法律上已形成差別待遇(粗體為本文所
加),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既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且性交易乃由意圖得利之一方與支付
對價之相對人共同完成,雖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一方可能連續為之,致其性行為對象與範圍廣
泛且不確定,固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有別,然此等事實及經驗上之差異並不影響其共同完成性交
易行為之本質,自不足以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其雙方在法律上之評價應屬一
致」,緊接著話鋒一轉提到:「再者,系爭規定既不認性交易中支付對價之一方有可非難,卻處罰
性交易圖利之一方,鑑諸性交易圖利之一方多為女性之現況,此無異幾僅針對參與性交易之女性
而為管制處罰,尤以部分迫於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之女性,往往因系爭規定受處罰,致其
業已窘困之處境更為不利」。
就本號釋字段落安排而觀,大法官首先即已認為該違憲疑義法規已有(直接)差別待遇,故
違反憲法第 7 條,而後附帶論及間接歧視,可知本號釋字係以「直接歧視」而違憲,「間接歧視」
僅是附帶論及,並非本案違憲認定之主要因素。因此我國憲法第 7 條是否亦禁止「間接歧視」,
從本號釋字難以論斷。
由於「間接歧視」涉及到立法者主觀上並無歧視,但是法規「客觀適用」上卻與直接歧視之
效果相同,美國最高法院至今仍未肯定間接歧視亦受美國憲法所保障,反而還一再強調必須亦證
明出「隱藏的歧視」。本文認為,美國最高法院對於「隱藏」的認定與見解,其實是一種沒有必
要的堅持,除了隱藏起來的東西容易使人「視而不見」外,更形成司法審查上另一種「恣意空間」。
「間接歧視」在比較憲法上,之所以較難直接被認定違憲,涉及到許多法規其實只要設計出
來,難免會對於不同類之各種人有不同程度之影響,如果只要有「不利影響」即認屬違反平等,
恐怕導致國家在各種行為上窒礙難行,到頭來承受不利的還是人民自己,基於「共同體」的概念,
年 11 月,頁 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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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昭元,論差別影響歧視與差別對待歧視的關係:評美國最高法院 Ricci v. DeStefano (2009)判決,中研院法學期刊,
第 11 期,2012 年 9 月,頁 6(尤其註 4 之部分)。
14 黃昭元,前揭註 13,頁 22(尤其是註 47 之部分)。
然而,在討論美國所謂「差別影響歧視」時必須注意,美國聯邦憲法增補條文第 14 條本身是否亦蘊含禁止差別影響
歧視之意,美國最高法院於 Washingtion v. Davisu 一案中確立,認為縱使是表面上中立之法規,也應該要證明立法者有
歧視的目的或意圖,似類同於德國學理「間接歧視」概念下之「隱藏性歧視」而不及於「事實上不利益」,See Washingtion
v. Davisu, 426 U.S. 229, 238 - 239 (1976). See also JOHN E. NOWAK & RONALD D. ROTUNDA, CONSTITUTIONAL LAW 712-713
(7th ed.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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